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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guī)則

時間:2009-11-13 17:09:00   來源:法律教育網     [字體: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獨立、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規(guī)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和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以及勞動爭議、農村集體經濟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本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向本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項。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本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四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五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七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暾埲撕捅簧暾埲诵彰⑿詣e、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

  (二)仲裁請求的事實、理由;

 。ㄈ┳C據(jù)和證據(jù)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八條 本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本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將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向本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向本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二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十四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代理人的近親屬;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十七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仲裁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第十九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二十一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應在仲裁庭開庭10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7日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jù),可以自行收集。

  第二十五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第二十六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二十七條 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二十八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本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條 仲裁庭應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三十三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作出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三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四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

  第三十八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后,應加蓋本仲裁委員會印章。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サ慕M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ㄋ模┎脹Q所根據(jù)的證據(jù)為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

  第四十四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本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六條 仲裁員報酬由本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員辦案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序、爭議大小等情況決定。

  第四十七條 本仲裁暫行規(guī)則自2003年3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