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仲裁。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三)勞動爭議;(四)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
第四條 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本會仲裁案件,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凡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并將糾紛提交本會仲裁,均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二章 仲裁協(xié)議
第六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包括信函、電報、傳真等)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本會的意思表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
第八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未在首次開庭前提出的,視為同意接受本會仲裁。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xié)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于本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單位印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將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本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1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本條所規(guī)定期限如需延長,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申請人變更請求或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但本會主任或者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本會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遇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會主任或仲裁庭決定。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答辯;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除向本會提供一份外,還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和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提供相應數量的副本。
第十七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按照本會仲裁收費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預交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由被申請人預交仲裁費用。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
第四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三條 仲裁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時,申請人之間或被申請人之間應當經過協(xié)商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申請人之間或被申請人之間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就仲裁員選定達成一致時,由本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由申請方和被申請方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選定仲裁員,應當在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擇。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系指: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1、與當事人、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3、曾任或者現(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4、因介紹案件謀取利益的;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請求,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并說明理由;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5日內依照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將其予以除外。
第五章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進行書面審理作出裁決。
第三十二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7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的,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之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上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的,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六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提交少數民族文的書證,應當附有漢文譯本。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九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條 當事人開庭審理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制作筆錄。當事人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和仲裁費的負擔情況。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六條 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提出過的、愿意接受過的、承認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或意見作為其答辯、反請求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裁決前應當先對案件進行評議,記錄人員應當作評議記錄。
第四十八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先行作出的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五十條 仲裁庭應當在不違反仲裁程序規(guī)定的期限內公正、及時地審結案件。較復雜的案件必須在仲裁庭組成后4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一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當事人闡述的觀點、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二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本會印章。
第五十三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裁決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ㄋ模┎脹Q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五十六條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八條 凡爭議標的不大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的仲裁案件,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由本會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或本會認為可以通過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五十九條 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第六十條 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時,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自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雙方沒有就選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六十一條 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書的期限為15日,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但本會主任或者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將反請求期限適當延長;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15日
第六十二條 仲裁庭征得當事人同意也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及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
第六十三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日期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上述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四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和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與本規(guī)則第五十八條有抵觸的,是否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六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書。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予適當延長。
第六十六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一方或雙方為外國當事人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一方或雙方為香港、澳門、臺灣當事人的糾紛的仲裁,參照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立即向申請人發(fā)送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及附件材料連同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一并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本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立即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六十九條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被申請人超過此期限提出反請求的,由本會主任或者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其反請求。
本會受理被申請人的反請求后當將反請求書副本發(fā)送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七十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或者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及時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回敭a或者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七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選定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員。
第七十二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七十三條 本會應當在仲裁開庭三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必須在開庭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的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上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四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依據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承認和請執(zhí)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七十七條 本規(guī)則所規(guī)定程序的期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本會決定可以適當延長(法定期限除外)。
第七十八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
采取上述方式不能送達當事人、代理人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七十九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在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第八十一條 本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經本會同意,從其約定。當事人提交的仲裁文書和證明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八十二條 仲裁員報酬由本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序、爭議大小等情況確定。
仲裁員報酬從本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中支付。
第八十三條 本規(guī)則由本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八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2001年10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仲裁。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三)勞動爭議;(四)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
第四條 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本會仲裁案件,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凡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并將糾紛提交本會仲裁,均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二章 仲裁協(xié)議
第六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包括信函、電報、傳真等)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本會的意思表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
第八條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未在首次開庭前提出的,視為同意接受本會仲裁。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xié)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于本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及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單位印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將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本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1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本條所規(guī)定期限如需延長,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申請人變更請求或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但本會主任或者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本會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遇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會主任或仲裁庭決定。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答辯;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除向本會提供一份外,還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和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提供相應數量的副本。
第十七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按照本會仲裁收費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預交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由被申請人預交仲裁費用。
第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
第四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三條 仲裁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時,申請人之間或被申請人之間應當經過協(xié)商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申請人之間或被申請人之間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就仲裁員選定達成一致時,由本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由申請方和被申請方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選定仲裁員,應當在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擇。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系指: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1、與當事人、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3、曾任或者現(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4、因介紹案件謀取利益的;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請求,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并說明理由;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5日內依照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將其予以除外。
第五章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進行書面審理作出裁決。
第三十二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7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的,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之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上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的,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六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提交少數民族文的書證,應當附有漢文譯本。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九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條 當事人開庭審理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制作筆錄。當事人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和仲裁費的負擔情況。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六條 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提出過的、愿意接受過的、承認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或意見作為其答辯、反請求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裁決前應當先對案件進行評議,記錄人員應當作評議記錄。
第四十八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先行作出的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五十條 仲裁庭應當在不違反仲裁程序規(guī)定的期限內公正、及時地審結案件。較復雜的案件必須在仲裁庭組成后4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一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當事人闡述的觀點、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二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本會印章。
第五十三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裁決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ㄋ模┎脹Q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五十六條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八條 凡爭議標的不大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的仲裁案件,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由本會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或本會認為可以通過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五十九條 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第六十條 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時,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自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雙方沒有就選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六十一條 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書的期限為15日,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但本會主任或者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將反請求期限適當延長;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15日
第六十二條 仲裁庭征得當事人同意也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及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
第六十三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日期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上述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四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和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與本規(guī)則第五十八條有抵觸的,是否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六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書。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予適當延長。
第六十六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一方或雙方為外國當事人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一方或雙方為香港、澳門、臺灣當事人的糾紛的仲裁,參照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立即向申請人發(fā)送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及附件材料連同仲裁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一并發(fā)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本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立即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六十九條 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被申請人超過此期限提出反請求的,由本會主任或者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其反請求。
本會受理被申請人的反請求后當將反請求書副本發(fā)送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七十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或者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及時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回敭a或者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七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選定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員。
第七十二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七十三條 本會應當在仲裁開庭三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必須在開庭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的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上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四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依據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承認和請執(zhí)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七十七條 本規(guī)則所規(guī)定程序的期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本會決定可以適當延長(法定期限除外)。
第七十八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
采取上述方式不能送達當事人、代理人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七十九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在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第八十一條 本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經本會同意,從其約定。當事人提交的仲裁文書和證明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八十二條 仲裁員報酬由本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序、爭議大小等情況確定。
仲裁員報酬從本會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費中支付。
第八十三條 本規(guī)則由本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八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2001年10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