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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海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溫馨提示

時間:2021-05-11 16:50:00   來源: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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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考生:

  青海省2021年一二級建筑師資格考試將于5月15、16日開始(一級建筑師資格考試考試時間為5月15、16、22、23日),為了使廣大考生平安順利地參加考試,對2021年一二級建筑師資格考試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信康碼”申領方法及相關事宜:

  “信康碼”相關事宜:

  考生應在考試前14天內啟動體溫監(jiān)測,并通過“信康碼”按照“一日一測,異常情況隨時報”的疫情報告制度,及時將異常情況報告所在單位或社區(qū)防疫部門。考生應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進入考點后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接受體溫測量及身份核驗等程序,“信康碼”為綠碼且體溫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參加考試。

  二、疫情防控相關事宜

  1.凡是與確認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行程軌跡有交集,接觸過病人的重點人員及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來青返青人員在考試當天將考前7天內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證明(原件)交到考點考務辦工作人員手中,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具有以上情況的考生必須主動向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報備,聯(lián)系電話:0971-8258589(正常上班時間接聽)。

  2.建議考生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人與人之間應保持1米以上距離,考生進入考點時,并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接受體溫測量,經現(xiàn)場測量體溫正常(<37.3℃)且無咳嗽等呼吸道異常癥狀者,方可進入考點。若體溫超過37.3℃,需現(xiàn)場接受2次體溫復測,如體溫仍超標準,須由現(xiàn)場醫(yī)護人員再次使用水銀溫度計進行腋下測溫。確屬發(fā)熱的,經現(xiàn)場醫(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人員評估后,綜合研判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由專人負責帶至隔離考場參加考試。

  3.無法提供健康證明的,經現(xiàn)場醫(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人員確認有可疑癥狀(體溫37.3℃以上,出現(xiàn)持續(xù)干咳、乏力、呼吸困難等癥狀)的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4.考試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秩序,與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離,服從現(xiàn)場工作人員安排?忌鷳詡湟淮涡葬t(yī)用口罩,并按照考點所在地疫情風險等級和防控要求科學佩戴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進出考點及參加考試應當全程佩戴口罩。拒絕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考點。

  三、考試注意事項

 。ㄒ唬┻@些東西要帶齊

  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帶齊紙質版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或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或派出所開具帶照片并蓋有公章的戶籍證明,兩證不齊者不得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要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忌仨毞謩e于周五、周六的15:00至24:00在“信用青!逼脚_上申領“信康碼”,否則影響入場。

 。ǘ┤雸龀鰣鲇袝r限

  建議考生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在開考前40分鐘方可進入考場并認真聽監(jiān)考人員宣讀有關的考試注意事項,考試開考5分鐘后,一律不得入場(以考生到達考場時間為主);開考兩小時后方可交卷退場。

  (三)考場走對很重要

  請考生按照正確的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未在指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的,按違紀違規(guī)行為對待。

 。ㄋ模┻@些東西不能帶進考場

  嚴禁將手機、電子表、電子手環(huán)、各種電子、通信、存儲、計算器或其它設備帶至考場(可攜帶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凡在考試期間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發(fā)現(xiàn)身上帶有手機(手機響、鬧鈴響、震動或考生拿出手機看),一律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忌趨⒓涌荚嚂r,須將手機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處,請勿攜帶貴重物品。(進入考場前,要主動關機后放在手機袋內,并寫明姓名、座位號、集中放在物品放置處)。

 。ㄎ澹┻@些東西不能帶出考場

  不能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不能損毀試卷、答題卡,否則按照當科考試成績?yōu)榱惴诌M行處置。

 。┛己罄淄瑱z測是常態(tài)

  不得窺視他人或讓他人窺視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試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成績無效的處理。

 。ㄆ撸┨崆笆煜た键c地址和路線

  請考生認真查看個人準考證中的考點信息,仔細確認考點地址,考生務必于考試前親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點熟悉交通路線。

 。ò耍┰缭绯鲂惺巧喜

  考生在赴各自考點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個人安全防范,與他人保持合理間距,途中盡量避免用手觸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键c不提供停車位,送考車輛到達考點后請迅速駛離,做到“人下車走”,勿在周邊逗留。經與交通部門協(xié)調,考試當天將在各考點門口以及道路沿線增派交警,維持交通秩序,請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駕車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穩(wěn)駕慢行,不亂行亂停亂放,避免發(fā)生交通事故。

  四、違紀違規(guī)處理辦法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ㄒ唬⿺y帶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ǘ┙浱嵝讶圆话匆(guī)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ㄈ)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ㄋ模┪丛谝(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诳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ㄆ撸⿲⒃嚲、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ò耍┕室鈸p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tǒng)設施的;

  (九)未按規(guī)定使用考試系統(tǒng),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ㄊ┢渌麘斀o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ǘ┗ハ鄠鬟f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ㄈ┏謧卧熳C件參加考試的;

 。ㄋ模┍救穗x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ㄎ澹┦褂媒箮肟紙龅耐ㄓ嵐ぞ、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渌麘斀o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ㄒ唬┐ㄗ鞅谆蛘邊⑴c有組織作弊的;

 。ǘ┐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ㄈ┩{、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證書簽發(fā)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tǒng)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核發(fā)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荚嚈C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guī)定:

  《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