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專業(yè)實務》若干疑問之七——招標投標民事爭議的四種方式
招標投標民事爭議包括(1)招標文件爭議”、(2)招標過程爭議”、(3)中標結果爭議”、(4)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
對于前三種表達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異議(質疑)和投訴;對于“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表達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xié)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問:1、對于招標投標民事爭議前三種形式,我們見的比較多,對于第4種爭議,有哪位朋友可以舉個例子說明下嗎?
2、對于“標過程中其他民事侵權爭議”可以由招、投標雙方或通過第三方“協(xié)商”、“調解”嗎,也就是“私了”嗎?
《招標采購專業(yè)實務》若干疑問之八——招標師的職業(yè)責任
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身份為國家公務員和在事業(yè)單位任職的招標師的違法違規(guī)、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與的懲戒處理,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對各類企業(yè)中就職的招標師的違法違規(guī)、但尚未構成犯罪行為所實施的制裁處理。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蛘呷∠袠藥熥缘怯浀
問:1、從教材中是不是可以這么理解,對于“國家公務員和在事業(yè)單位任職的招標師”用的是“行政處分”,而對“各類企業(yè)中的招標師”用的是“行政處罰”。
2、公務員可以是招標師嗎?
《招標采購專業(yè)實務》若干疑問之九——項目法人招標
本人沒有做過項目法人招標代理,所以對這方面的內容不太清楚,通《招標采購專業(yè)實務》學習了該方面的內容,但對p83“南京長江隧道工程項目法人招標實踐”仍有不明之處,望有對這方面比較熟悉的朋友(尤其是中咨公司的朋友)給以解答。
1、“10余家有實力的單位參與了競爭。最終,由已經參與建設了南京地鐵、玄武湖隧道和開工建設九華山隧道的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一舉中標。而落標單位對招標的規(guī)范和結果的公正均表示心悅誠服。依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中標后,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將于南京市交通集團、浦口區(qū)國資公司共同組建南京長江隧道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問:招標文件規(guī)定中標人必須和政府內定的“南京市交通集團”、“浦口區(qū)國資公司”組建項目公司。既然是“項目法人招標”,而對“項目法人”的構成已有內定(兩家公司不參加投標,直接進入項目公司)何談“心悅誠服”。本人覺得“項目法人招標”可以由投標人根據自愿采用“聯(lián)合體投標”形式進行。
2、“招標文件要求中標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工程的勘察、設計、設備采購、施工、監(jiān)理必須進行再招標”。
問:案例中強調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具備豐富的“施工業(yè)績”,那該公司在項目法人招標中中標后,是否要參加由自己組織的“施工招標”。個人猜測(缺乏依據)這個案例屬不徹底的“項目法人招標”,感覺像“BT招標”,即中國鐵建只負責墊資、施工,竣工后交由內定的“南京市交通集團”、“浦口區(qū)國資公司”負責運營,在運營階段,“南京市交通集團”、“浦口區(qū)國資公司”根據中國鐵建已投入的項目總投資的一定百分比,支付中國鐵建的利潤(固定回報)。
3、“編制的預可行性研究、項目申請核準報告受到了中國國際咨詢公司的高度評價,順利通過國家發(fā)改委的核準”。
問:A、該項目屬“審批制”范疇的,還是屬于“核準制”范疇的,如果屬于審批制的,應該是“預可”加“工可”,如果屬于核準制的,應該只有申請報告?
B、項目法人招標前,是否應該完成“工可”,“工可”是否應該在項目法人招標后進行?
招標投標民事爭議包括(1)招標文件爭議”、(2)招標過程爭議”、(3)中標結果爭議”、(4)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
對于前三種表達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異議(質疑)和投訴;對于“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表達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xié)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問:1、對于招標投標民事爭議前三種形式,我們見的比較多,對于第4種爭議,有哪位朋友可以舉個例子說明下嗎?
2、對于“標過程中其他民事侵權爭議”可以由招、投標雙方或通過第三方“協(xié)商”、“調解”嗎,也就是“私了”嗎?
《招標采購專業(yè)實務》若干疑問之八——招標師的職業(yè)責任
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身份為國家公務員和在事業(yè)單位任職的招標師的違法違規(guī)、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與的懲戒處理,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對各類企業(yè)中就職的招標師的違法違規(guī)、但尚未構成犯罪行為所實施的制裁處理。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蛘呷∠袠藥熥缘怯浀
問:1、從教材中是不是可以這么理解,對于“國家公務員和在事業(yè)單位任職的招標師”用的是“行政處分”,而對“各類企業(yè)中的招標師”用的是“行政處罰”。
2、公務員可以是招標師嗎?
《招標采購專業(yè)實務》若干疑問之九——項目法人招標
本人沒有做過項目法人招標代理,所以對這方面的內容不太清楚,通《招標采購專業(yè)實務》學習了該方面的內容,但對p83“南京長江隧道工程項目法人招標實踐”仍有不明之處,望有對這方面比較熟悉的朋友(尤其是中咨公司的朋友)給以解答。
1、“10余家有實力的單位參與了競爭。最終,由已經參與建設了南京地鐵、玄武湖隧道和開工建設九華山隧道的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一舉中標。而落標單位對招標的規(guī)范和結果的公正均表示心悅誠服。依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中標后,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將于南京市交通集團、浦口區(qū)國資公司共同組建南京長江隧道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問:招標文件規(guī)定中標人必須和政府內定的“南京市交通集團”、“浦口區(qū)國資公司”組建項目公司。既然是“項目法人招標”,而對“項目法人”的構成已有內定(兩家公司不參加投標,直接進入項目公司)何談“心悅誠服”。本人覺得“項目法人招標”可以由投標人根據自愿采用“聯(lián)合體投標”形式進行。
2、“招標文件要求中標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工程的勘察、設計、設備采購、施工、監(jiān)理必須進行再招標”。
問:案例中強調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具備豐富的“施工業(yè)績”,那該公司在項目法人招標中中標后,是否要參加由自己組織的“施工招標”。個人猜測(缺乏依據)這個案例屬不徹底的“項目法人招標”,感覺像“BT招標”,即中國鐵建只負責墊資、施工,竣工后交由內定的“南京市交通集團”、“浦口區(qū)國資公司”負責運營,在運營階段,“南京市交通集團”、“浦口區(qū)國資公司”根據中國鐵建已投入的項目總投資的一定百分比,支付中國鐵建的利潤(固定回報)。
3、“編制的預可行性研究、項目申請核準報告受到了中國國際咨詢公司的高度評價,順利通過國家發(fā)改委的核準”。
問:A、該項目屬“審批制”范疇的,還是屬于“核準制”范疇的,如果屬于審批制的,應該是“預可”加“工可”,如果屬于核準制的,應該只有申請報告?
B、項目法人招標前,是否應該完成“工可”,“工可”是否應該在項目法人招標后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