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
為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規(guī)范工作程序,切實保障考生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fā)〈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guī)定〉的通知》(教辦〔2017〕3號),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工作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特制定《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復核及復審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黑龍江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6月22日
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復核及復審辦法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fā)〈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guī)定〉的通知》(教辦〔2017〕3號),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務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考成績復核、復審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分為復核和復審,分別由高考評卷工作辦公室和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條考生可以申請復核的事項包括考生手寫姓名、準考證號是否與條形碼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評、小題得分是否漏統(tǒng)(登)、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評分寬嚴等超出本條規(guī)定事項范圍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五條復核申請應當寫明考生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準考證號以及申請復核的科目和事項;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工作單位、職業(yè)和住所,并出具考生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第六條高考成績發(fā)布后,考生如對本人的高考成績存有異議,應于6月25日下午17:00時前,持本人準考證、居民身份證到報名所在市(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成績復核申請。市(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受理、匯總本地區(qū)考生的高考成績復核申請,并及時報送至省招生考試院。未按規(guī)定方式或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的申請不予受理。省招生考試院不具體受理考生個人的高考成績復核申請。
第七條本著實事求是、為考生負責的原則,高考評卷工作辦公室對考生申請的具體內容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論反饋給各市(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各市(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本地區(qū)考生復核結論的送達和解釋工作。
第八條考生如對復核結論仍存有異議,可在接到復核通知后,務必于當日內向市(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復審申請。未按規(guī)定方式或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的申請不予受理。市(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受理后須及時報送省招生考試院。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成立復審組,對向復核結果仍提出質疑的做出最終認定,由市(地)、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及時將復審組認定結果書面送達考生本人。
復審組做出最終結論后,不再受理考生其他有關的異議申請。
第九條在復核或復審中,如發(fā)現(xiàn)考生成績有誤,確需變更成績的,由復核組或復審組出具變更報告,按程序在高考成績數(shù)據(jù)庫中予以變更,并重新下發(fā)高考成績通知單。
第十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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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招生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