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2011年職稱英語補考報名時間為6月20日-6月25日
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局、市直及駐朔各單位:
根據(jù)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1年度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職字[2011]57號)和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晉人考函[2011]29號精神,為做好2011年度職稱外語補充考試,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2011年7月9日9:00—11:00。
二、考試采用全省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制卷、統(tǒng)一時間、統(tǒng)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外語補充考試語種為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設A、B、C三個級別?荚嚨燃墑澐趾瓦m用人員同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規(guī)定?荚囋囶}均為客觀題,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
三、報考對象:2011年度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未達合格標準人員(嚴重違紀人員不得參加補考)。參加考試合格者,由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tǒng)一頒發(fā)《考試合格證書》。
四、報名時間:2011年6月20日至6月25日。
五、報名地點:參加外語補充考試的報考人員需持《2011年全國職稱外語等級統(tǒng)一考試準考證》到所屬報名點填寫《職稱外語補充考試報名表》報名。
參加醫(yī)古文、古漢語專業(yè)考試的考生到所屬報名點填寫《職稱外語補充考試報名表》,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在規(guī)定時間內親自持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到指定地點辦理有關報名手續(xù),不得代報。無主管單位(私營、個體、外資企業(yè)等)報考人員另需提供居住證明。報考信息經考生本人確認簽字后生效。
六、準考證發(fā)放安排
6月28日前 各報名點組織發(fā)放教材。
7月4日—7月6日 各報名點組織發(fā)放準考證;考生本人到所屬報名點領取準考證。如有信息錯誤,務于7月6日前到朔州市人事考試中心更正,逾期造成后果由考生自負。
七、考試紀律
。1)參考人員憑第二身份證(確無身份證者請攜帶當?shù)毓膊块T出具的帶清晰頭像的標準戶籍證明)、準考證入場,二證缺一者不準入場。
。2)考試時將對參考人員及其身份證、準考證進行攝像,不配合攝像的應考人員按違紀處理。
(3)參考人員只準攜帶藍黑色跡鋼筆或圓珠筆、2B鉛筆、塑膠橡皮、塑料墊板。嚴禁將書籍和手機帶入考場,否則一經發(fā)現(xiàn)按違紀處理。參考人員隨身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丟失責任自負。
。4)參考人員考試期間不準離開考場。
2011年6月17日
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局、市直及駐朔各單位:
根據(jù)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1年度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職字[2011]57號)和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晉人考函[2011]29號精神,為做好2011年度職稱外語補充考試,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2011年7月9日9:00—11:00。
二、考試采用全省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制卷、統(tǒng)一時間、統(tǒng)一合格標準的方式進行。
外語補充考試語種為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設A、B、C三個級別?荚嚨燃墑澐趾瓦m用人員同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規(guī)定?荚囋囶}均為客觀題,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
三、報考對象:2011年度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未達合格標準人員(嚴重違紀人員不得參加補考)。參加考試合格者,由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tǒng)一頒發(fā)《考試合格證書》。
四、報名時間:2011年6月20日至6月25日。
五、報名地點:參加外語補充考試的報考人員需持《2011年全國職稱外語等級統(tǒng)一考試準考證》到所屬報名點填寫《職稱外語補充考試報名表》報名。
參加醫(yī)古文、古漢語專業(yè)考試的考生到所屬報名點填寫《職稱外語補充考試報名表》,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在規(guī)定時間內親自持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到指定地點辦理有關報名手續(xù),不得代報。無主管單位(私營、個體、外資企業(yè)等)報考人員另需提供居住證明。報考信息經考生本人確認簽字后生效。
六、準考證發(fā)放安排
6月28日前 各報名點組織發(fā)放教材。
7月4日—7月6日 各報名點組織發(fā)放準考證;考生本人到所屬報名點領取準考證。如有信息錯誤,務于7月6日前到朔州市人事考試中心更正,逾期造成后果由考生自負。
七、考試紀律
。1)參考人員憑第二身份證(確無身份證者請攜帶當?shù)毓膊块T出具的帶清晰頭像的標準戶籍證明)、準考證入場,二證缺一者不準入場。
。2)考試時將對參考人員及其身份證、準考證進行攝像,不配合攝像的應考人員按違紀處理。
(3)參考人員只準攜帶藍黑色跡鋼筆或圓珠筆、2B鉛筆、塑膠橡皮、塑料墊板。嚴禁將書籍和手機帶入考場,否則一經發(fā)現(xiàn)按違紀處理。參考人員隨身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丟失責任自負。
。4)參考人員考試期間不準離開考場。
20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