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UCP500第9條a款,第13條a款
開證行拒絕接受按時收到的單據(jù);
開證行拒絕接受按時收到的單據(jù);
開證行稱其未收到經(jīng)證實的償付請求。
當事人
申請人:C銀行
第一被申請人:B銀行(開證行)
第二被申請人:S公司(受益人)
爭端
開證行(第一被申請人)能否基于如下事實而拒付:
開證行收到經(jīng)快遞寄來的單據(jù),但無法核實面函上指定銀行的簽名;開證行在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屆滿之前沒有收到請求償付的電傳及經(jīng)證實的請求償付的電傳。
文件
(1)C銀行(申請人)于2000年3月28日向國際商會國際專家鑒定中心提交的要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請書,該申請書稱已將全套申請文件的副本寄給了第一被申請人;
。2)申請人對案情的概要;
。3)B銀行(第一被申請人)于2000年4月21日向國際商會國際專家鑒定中心提交的要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請書,該申請書稱已將全套申請文件的副本寄給了申請人;
。4)信用證(No.123456)的副本;
(5)受益人交給指定銀行的單據(jù)副本;
。6)快遞公司查詢摘要的副本,顯示開證行已簽收單據(jù);
(7)發(fā)送給開證行的要求償付的電傳副本以及隨后的函電副本;
。8)開證行發(fā)送給指定銀行的函電副本;
。9)受益人致指定銀行的信函副本;(10)發(fā)自F銀行的函電副本。
分析
爭議中的信用證系依據(jù)UCP500開立的,且規(guī)定在指定銀行的柜臺議付。
信用證規(guī)定“不早于99年10月30日在C銀行的柜臺即期議付”。信用證于99年6月21日開立,同年11月30日在C銀行的柜臺到期。因此,信用證兩次提到C銀行作為指定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