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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對外漢語輔導之中國文化:宋代《春秋》經解的內在依據

時間:2012-07-11 09:31:00   來源:華真漢語     [字體: ]
【作者簡介】孫旭紅,1982年生,男,安徽廬江人,江蘇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高級講師,歷史學博士,研究方向:中國傳統(tǒng)學術史

  在經學學術,大凡有創(chuàng)見的學者多能拋開傳統(tǒng)陳說,善于結合自身的生命體驗以重新解讀經典。宋代學者對《春秋》的闡發(fā)同樣遵循了這一路徑,宋人治《春秋》重義理,四庫館臣曾說:“孫復、劉敞之流,名為棄傳從經,所棄者特《左氏》事跡,《公羊》、《榖梁》月日例耳。其推闡譏貶,少可多否,實陰本《公羊》、《榖梁》法”[1]。用《公羊》、《榖梁》重義理的精神治《春秋》,的確道出了宋代《春秋》學解經的總體特征。如前所引,黃震也曾論道:“自褒貶凡例之說興,讀《春秋》者往往穿鑿圣經,以求合其所謂凡例……及有不合,則又為之遁其辭。是則非以義理求圣經,反以圣經釋凡例也!秉S震之論可謂概括了“《春秋》學”的主體特征,即以“例”解經[2]。雖有研究者概括宋儒解經乃“依經廢傳”、“舍傳求經”、“會通三傳”等特征,但是,宋代《春秋》學的解經方法絕非僅限于此。如果后來的研究者僅僅局限于成說則會產生一個誤導:即至少漢、唐時期眾多的解經傳統(tǒng)至宋代全都斷裂無續(xù)了,而宋儒則完全走上了不同于前人的解經“新路”,這種理解顯然是十分片面的。

  造成上述偏頗之見的原因有很多,在筆者看來最主要的一點是后人未能發(fā)現宋人于經解中的細微用心,即宋儒在“自騁新意”、“己意解經”的過程中,依然或多或少地在遵循《春秋》學的既有解經傳統(tǒng)。歐陽修曾云:“《春秋》辭有同異,尤謹嚴而簡約,所以別嫌明微,慎重而取信。其于是非善惡難明之際,圣人所盡心也。”[3]關于三傳對《春秋》所作的注解,存在諸多明顯違背圣人原旨之處,歐陽修這段概括應該可以基本代表宋儒的普遍想法。但通常容易被人忽略的就是《春秋》“別嫌明微”、“是非善惡難明之際”以及“圣人所盡心”之處,那么,宋儒如何發(fā)現以及闡發(fā)出圣人所“盡心”之處呢?當然,以今天的眼光來看,與其說是圣人所盡心之處,莫如說是宋人自己學術見解所“盡心”之處,但無論是哪一種并不重要,關鍵在于我們是否能于宋代《春秋》經解的行文中發(fā)現宋儒如何抉發(fā)圣人“盡心”所在。略舉數例言之:依據《春秋》經,魯隱公實際為魯公,而三傳皆云其“攝位”;經曰“晉趙盾弒其君夷皋”,三傳卻說弒君者非趙盾也,實為趙穿;經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三傳卻言非弒也,罪在父病進藥,許世子不知嘗藥而已。如果三傳上述所解乃孔子本意,則《春秋》書魯隱曰“公”,即“誣以虛名而沒其實善”;書“弒”于盾、止,則是誣陷忠臣孝子以大惡之名。而孔子作《春秋》旨在以“別是非,明善惡”,豈會“不求其情,不責其實,而善惡不明如此”?其實,這些都是《春秋》學獨特的解經方法,都是當今的研究者所無法回避的宋代《春秋》經解問題。

  以《太平御覽》卷640所引《董仲舒春秋決獄》為例:

  甲父乙與丙爭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也,當梟首。

  論曰:臣愚以父子至親也,聞其斗,莫不有怵悵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洞呵铩分x,許止父病,進藥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4]

  董氏所引《春秋》大義見于《公羊傳》昭公十九年,經書“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冬,葬許悼公”。董仲舒從這條經例引申出“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的觀念,即成為《春秋》決獄的基本原則[5]。所謂“原心定罪”,即于判案時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和目的來考量。只要動機正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也不予追究或給予譴責。反而言之,只要有犯罪的動機與目的,即使未曾實施犯罪,也該追究責任。在《春秋繁露·精華》篇中,董氏即簡要地論述決獄原則:“《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6]這就是說,必須分清犯罪的動機和后果,如果動機善良可以從輕論處,動機惡劣的犯罪雖未達目的也要從重治罪;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如果動機善良,可以從輕論處。有人將這種做法稱為“原情定罪”。這既將《春秋》視為一部可以決獄的法典,更是一位善于權衡原委的法官,從而將《春秋》人格化。此處,對于《春秋》是否人格化的論題暫置勿論,我們只需要關注董仲舒從《公羊》義中引申出的“求情責實”、“原心定罪”的思考路徑,并還以董仲舒所引上述趙盾弒君、許止嘗藥之事為例,將其置于宋代《春秋》學的視域中進行探討。

一、趙盾弒君例

  就孔子而言,“求情責實”所要辨明的乃當時亂臣賊子文過飾非,強詞奪理之言。但在經解上需要“求情責實”的問題[7],則發(fā)生在經傳異同之辭上。經傳不合之處甚多,但論代表性大概莫過于宣公二年,《春秋》所書“趙盾弒其君夷皋”這一例,此為歷代《春秋》學熱門話題:弒君之真兇為趙穿,《左傳》、《榖梁傳》皆有明文。問題的焦點誠如《榖梁傳》所云:“穿弒也,盾不弒,而曰盾弒,何也?”

  對此條經文,《左傳》曾詳述其事道:

  晉靈公不君,厚斂以雕墻,從臺上彈人,而觀其辟丸也。宰夫胹熊蹯不熟,殺之,置諸畚,使婦人載以過朝。趙盾、士季見其手。問其故,而患之。將諫,士季曰:“諫而不入,則莫之繼也。會(會,士季名)請先,不入,則子繼之!比M及溜,而后視之,曰:“吾知所過矣,將改之!被锥鴮υ唬骸叭苏l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 猶不改。宣子(趙盾)驟諫,公患之,使鉏麑賊之。晨往,寢門辟矣,盛服將朝。尚早,坐而假寐。麑退,嘆而言曰:“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賊民之主,不忠;棄君之命,不信。有一于此,不如死也!”觸槐而死。秋九月,晉候飲趙盾酒,伏甲,將攻之。其右提彌明知之,趨登,曰:“臣侍君宴,過三爵,非禮也!彼旆鲆韵。公嗾夫獒(猛犬)焉。明搏而殺之。盾曰:“棄人用大,雖猛何為!”斗且出。提彌明死之……乙丑,趙穿攻靈于桃園。宣子未出山而復。大史書曰:“趙盾弒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睂υ唬骸白訛檎洌霾辉骄,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宣子曰:“嗚呼!‘我之懷矣,自詒伊戚’,其我之謂矣!笨鬃釉唬骸岸胖际芬,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

  此時是晉靈公十四年,晉靈公大概有十五、六歲。從《左傳》所列舉之事看,晉靈公是個典型的紈绔少年:加重百姓稅收,在墻上作畫,用彈弓打人以欣賞被打者逃跑的窘境;因熊掌未煮爛便殺死廚師,聽到批評進諫后,卻還是一如既往,甚至聽厭了勸告后便派人暗殺大臣,放惡犬咬人等。如此惡君,實在可逐、可殺。與此相反,《左傳》中的趙盾卻尊敬君主,勤奮職守,一直是一位賢臣形象!蹲髠鳌凡⑽从涊d趙盾是否事先預知趙穿弒君,但作為晉國正卿在君主被弒時而出走,也很難洗脫弒君嫌疑。因此,太史董狐則沒有直接證明趙盾是弒君者,而是擺出了兩條證據:一是“亡不越境”,身為正卿,在君主被害之時仍在境內則必須對此事負責。二是“反不討賊”。趙盾返回后竟然不追究弒君者趙穿的責任,還讓他去周王室迎接黑臀來做晉國的新君。正是這兩條證據,讓趙盾也不得不承擔責任?鬃幼x史至此,一方面贊賞董狐書法不隱,一方面也感嘆趙盾無愧為古代的良大夫,可以“為法受惡”,甚至對趙盾未逃亡出境而感到惋惜,可見,《左傳》認可孔子對趙盾為古之良大夫的贊賞。

  《左傳》所表達的對趙盾的同情之義,在后世遭到了許多批評[8]。其實這也十分容易理解,歷代《春秋》學者基本上都是君主專制制度的衛(wèi)道士,不可能同情進而寬恕弒君之賊!豆騻鳌冯m然對此無解,公羊學者董仲舒卻對此例作了詳細分析:

  夫名為弒父而實免罪者,已有之矣;亦有名為弒君,而罪不誅者。逆而拒之,不若徐而味之。且吾語盾有本,《詩》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此言物莫無鄰,察視其外,可以見其內也。今案盾事而觀其心,愿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弒之鄰也。按盾辭號乎天,茍內不誠,安能如是?是故訓其終始無弒之志,掛惡謀者,過在不遂去,罪在不討賊而已。[9]

  董仲舒本著“察視其外,可以知其內”的原則,認為趙盾“終始無弒之志”,因為《左傳》記載趙盾平時“愿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弒之鄰也!彼,當“晉史書賊曰:‘晉趙盾弒其君夷皋’”時,趙盾曰:“天乎無辜!吾不弒君,誰謂吾弒君者乎?”[10]董仲舒據此論道:“按盾辭號乎天,茍內部不誠,安能如是?”所以“盾不宜誅”。有問者曰:“人弒其君,重卿在而不能討者,非一國也。靈公弒,趙盾不在。不在之與在,惡有厚薄!洞呵铩坟熢诙挥戀\者,弗系臣子爾也。責不在而不討賊者,乃加弒焉,何其責厚惡之薄、薄惡之厚也?”[11]意思是,弒君之賊未得到懲罰的并非一國所獨有的現象,有重臣在者不加責,而趙盾不在卻要背負弒君惡名?董仲舒答道:“今趙盾賢而不遂于理,皆見其善,莫見其罪,故因其所賢而加之大惡,系之重責,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如此才能“矯者不過其正,弗能直。知此而義畢矣”。這也就是“《春秋》常于其嫌得者,見其不得也”。可見,董仲舒解經重“志”之用意了!

  董仲舒重“志”以推原經文本義的方法在宋代亦有回應。宋儒就本著求情責實、原心定罪的立場,循著經文背后的具體史實來推斷趙盾弒君的罪責[12]。例如,歐陽修也循著上述思路對此問題進行了關注[13],其論曰:

  弒逆,大惡也……法施于人,雖小必慎,況舉大法而加大惡乎?既輒加之,又輒赦之,則自侮其法而人不畏!洞呵铩酚梅ǎ蝗缡侵p易也。三子說《春秋》書趙盾以討賊,故加之大惡;既而以盾非實弒,則又復見于經,以明盾之無罪,是輒加之而輒赦之爾。以盾為無弒心乎?其可輕以大惡加之。以盾不討賊,情可責而宜加之乎?則其后頑然未嘗討賊。既不改過以自贖,何為遽赦,使同無罪之人?其于進退皆不可,此非《春秋》意也……《春秋》之法,使為惡者不得幸免,疑似者有所辨明,所謂是非之公也。據三子之說:初,靈公欲殺盾,盾走而免。穿,盾族也,遂弒而盾不討,其跡涉于與弒矣。此疑似難明之事,圣人尤當求情責實以明白之。使盾果有弒心乎,則自然罪在盾矣,不得曰“為法受惡”而稱其賢也。使無弒心乎,則當為之辨明,必先正穿之惡,使罪有所歸,然后責盾縱賊,則穿之大惡,不可幸而免;盾之疑似之跡獲辨,而不討之責亦不得辭。如此,則是非善惡明矣。今為惡者獲免而疑似之人陷于大惡,此決知其不然也……孔子患舊史是非錯亂而善惡不明,所以修《春秋》。就令舊史如此,其肯從而不正之乎?其肯從而稱美,又教人以越境逃惡乎?此可知其繆傳也。[14]

  此處的議論,歐陽修著眼于“是非之理”,他認為趙盾有無弒君之心,“此疑似難明之事,圣人尤當求情責實”。事實上,《春秋》舉“趙盾”之名而言其“弒”,就已說明了此事的情實及其是非。因此,歐陽修一方面辯駁《公》、《榖》義例,一方面回應三傳敘事中為趙盾開脫之辭。他指出,《春秋》施法于人雖小必慎,且有其法則可言,這法則便是“使為惡者不得幸免,疑似者有所辨明,所謂是非之公也”,此論對后說影響極大,之后所謂圣人筆削在宋儒言之往往便等同于“是非之理”。如若趙盾確實未弒君且無弒君的動機,則《春秋》不應放縱弒君之趙穿,而以此弒君大罪加諸趙盾;如果趙盾果有弒君之意,當然罪在趙盾,則《春秋》不應“輒加之,又輒赦之”。如此,“則是非善惡明矣”[15]。

  孫覺對此事則論曰:“若盾者,蓋陰弒其君而陽逃,其跡實行其計,而穿受其名者也。盾執(zhí)政之久,其賢聞于國人,而靈公無道滋欲殺之,盾出奔未遠而其族人乘國人之不悅而弒之,盾反討賊猶未免也,況不討乎!”[16]可以說,孫覺揭示的“陰弒其君而陽逃”是對趙盾弒君動機的一個總體描述,也是趙盾難以推脫弒君之罪的主因所在。另外,孫覺還提醒人們注意弒君者的“陰險”,即那些“不必其身弒之,他人弒之而已受其福者”,孔子于此類人“皆以殺賊誅之,不論其同謀不同謀也!崩鐝s隠公的是公子翚也,而桓公被罪;殺子赤者乃公子遂,而宣公被君。因此,孫覺總結道,若“必待親弒然后罪之,則*臣賊子得以計免,而庸愚無知者常當其實……不知孔子原情定罪而罪當其人爾!盵17]王皙則認為,晉靈公不君,趙盾也非實弒君而《春秋》猶書盾弒君,是因為“《春秋》假行事以示教,原情意以明微。盾為正卿,亡不出竟,則君臣之義未絕也。君臣之義未絕,而族人弒其君,盾于是而復且不討賊,則是不能以大義滅親而同乎趙穿之意也。故圣人特以弒君之罪加之爾,意者,懼后世有*杰之臣為陰謀狡計之事,故明微以示敎,此圣人之變例也。”[18]趙盾雖未親手弒君,但出亡未越境而返,這表明君臣之義猶在,則趙盾必須討伐弒君的族人趙穿,但趙盾并沒有這樣做,這就顯示了趙盾本人就已經有弒君之意。故圣人特以弒君之罪加之,以此懲戒后世*杰之臣為陰謀狡計之事。此外,北宋蕭楚還特意撰《不書弒君之賊辨》一文,以辨別弒君者之動機:

  《春秋》之文,有罪眾人之所不罪者,有疑眾人之所共疑者。罪眾人之所不罪,不予*人之幸免也,疑眾人之所共疑,慮無辜之濫及也……是故許止之進藥、趙盾之出奔……皆非親剚刃于君者,而仲尼一一以弒君加之,不予*臣之幸免也……若包藏禍心以為國患,使得幸免,則大偽大*者獲逞矣。若跡涉闇昧必加之刑,則良善稚弱有以誣罔而受大惡矣,此《春秋》之訓也。[19]

  蕭楚認為《春秋》明察秋毫,就是為了使*人不得幸免;無辜者不至濫及。許止進藥、趙盾弒君,雖然均非親刃其君,但《春秋》仍書其為“弒”,便是不予*人以僥幸之機。

  實際上,歐陽修、王皙、蕭楚等人于《春秋》所載之“事”中探求《春秋》之義,即所謂的“求情責實”的解經方法,正是主《左傳》以解經者的常用之法。如對于“趙盾弒其君”之事,蘇轍就說:

  晉靈不君,趙盾驟諫,公欲殺之。盾將出奔,而趙穿弒公于桃園,盾未出山而復。晉史書曰“趙盾弒其君”,史曰:“子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討賊,非子而誰?”盾曰:“于乎!‘我之懷矣,自伊貽感’,其我之謂矣!笨鬃勇勚唬骸跋б,越境則免!被蛟唬骸皬s君,大惡也。不越境,微過也。盾不弒君,而以不越境加之弒君之名,可乎?”曰:“亡而越境,則盾誠亡也。反而討賊,則盾誠亡也。反而討賊,則盾誠不知謀也。今亡而不越境,反而不討賊,孰知非盾之偽亡而使穿弒君者。如是而以穿居弒君之名,則盾計得矣。弒君之罪,而容以計免乎?”故曰:“于晉趙盾,見忠臣之至。于許世子止,見孝子之至!贝硕,所以為教也,非以為法也。[20]

  蘇轍解經,自“晉靈不君”以下至“惜也!越境則免”屬于以史傳經,是根據《左傳》的歷史敘事作為解經佐證,凸顯其解經特色。蘇轍此處議論雖較長,但實際上是在回答議論起始的兩個問題:其一,董狐辯護之言“子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討賊”;其二,孔子微婉之嘆“惜也!越境則免”。若概括言之,問題之焦點誠如劉敞所言,只在討不討賊,而不在越不越境[21]。循《左傳》所載史實,當“趙穿攻靈公于桃園”之事發(fā)生時,身為執(zhí)政正卿之趙盾“未出山而復”,此即史官所謂“亡不越境”。董狐所責備之處是因“責其遷延留宿,潛有所待,以為與謀職證耳”;否則,趙盾身為正卿,亡不越境,義當討伐弒君之賊,而盾“反不討賊”,則是不能以大義滅親,而與趙穿為同謀共犯[22]。若依蘇轍所假設“亡而越境,則盾誠亡也。反而討賊,則盾誠不知謀也”,則可赦免趙盾之罪,而事實則相反,則誰又能知趙盾非“偽亡而使穿弒君”的呢?現辨析《左傳》敘事再考察《春秋》屬辭比事之法,均發(fā)現趙盾未出山而復之后,不但“反不討賊”,竟然“使趙穿逆公子黑臀于周而立之”,則穿與盾同被弒君之名則不為過!

  同蘇轍一樣,呂祖謙亦長于《左傳》之學,善于從《左傳》所載之事中申述己見,對于“趙盾弒君”呂祖謙論道:

  左氏載趙盾之弒君,讬為仲尼之言,曰:“為法受惡”。吾竊意非仲尼之言也。盾果有惡,豈容其辭?盾果無惡,豈容其受?操賞罰之柄者,但當核其有無耳,豈論辭受之地哉!今言“為法受惡”,是盾本無弒君之惡,作史者為法而強加之,盾亦為法而勉受之耳。寧有圣人肯許秉筆者輒加之以惡乎?圣人果許秉筆者加人以惡,則萬世是非之衡至是而撓矣。法,為罪設者也,無疾則無方,無罪則無法。若謂盾非弒君,特為法而受惡,則罪與法豈兩物耶?自斯言既出,而趙盾之事始為后世所疑矣。盾之弒君本無可疑。靈公之殞,雖假手于趙穿,然桃園之難不作于盾未出奔之前,而作于盾方出奔之后:盾身朝出,穿變夕興;盾若不奔,穿亦不弒。是弒君之由實起于盾,穿特為盾役耳。[23]

  呂氏認為《左傳》書趙盾“為法受惡”是假托孔子之言,因為趙盾若有罪則其無可推卸;若無罪,《春秋》亦不會使其蒙受惡名。如果真如《左傳》所言趙盾乃“為法受惡”,這等于承認了趙盾本無弒君之罪,而是史官強加給趙盾的,這是圣人所不能容許的。呂氏進而分析了趙盾之“罪”,他認為晉靈公雖然是為趙穿所殺,但這場災難不是在趙盾出奔前,而是發(fā)生在其出奔后,趙盾早上出奔,趙穿晚上就弒君,很顯然,弒君之由實起于趙盾,趙穿無非聽從于趙盾的使喚而已。

  呂祖謙進而更深入地分析道:一方面,“使穿專弒君之謀,則事捷之后,當席其威而竊國靈,何有于一亡大夫,復推之秉大柄乎?則穿之弒,為盾而不為己,明矣。”如果趙盾是獨自謀劃弒君之事,則事成之后應當是自己竊取國柄,但事實相反,他反而讓逃亡而歸的趙盾秉持大權,個中緣由就顯而易見了。另一方面,“盾聞君弒而亟反,不惟不能討穿,又遣迎新君以固其寵,是得其為己用而陰報之也!壁w盾聽到國君被弒而急忙返回,不但未能復君仇而且還迎接新任的國君以固恩寵。呂氏在此特地作了一個比喻:“卒為將犯陣,及其成功,必曰將破敵;奴為主推刃,及其論罪,必曰主殺人,而不曰奴殺人!奔词古`為了主子而殺人,但論罪定刑,依然會說兇手是主子。因此,“穿既為盾弒君,盾雖欲辭弒君之名,得乎?既不可辭,何名為‘受’?董狐書之,仲尼因之,皆以正法而治盾之實惡,不聞有所謂‘為法受惡’者也。”[24]趙穿既然是為了趙盾而弒君,則趙盾即使想推辭弒君之惡也是不可能了,這也是董狐、孔子因襲不改而直書其惡的原因。

  歐陽修、蘇轍、呂祖謙之解經,處處本著“求情責實”的原則,即基本依照《左傳》所敘之事以原情定罪。前文已介紹《左傳》、《公羊傳》對“趙盾弒君”的解釋,此處亦不可略過《榖梁傳》。三傳中,《榖梁傳》較之《左傳》更注重闡發(fā)經典大義,故此處亦有其特殊見解,其云:

  穿弒也,盾不弒,而曰盾弒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靈公朝諸大夫而暴彈之,觀其辟丸也。趙盾入諫,不聽。出亡,至于郊。趙穿弒公而 后反趙盾。史狐書賊曰:“趙盾弒公!倍茉唬骸疤旌!天乎!予無罪。孰為盾而忍弒其君者乎?”史狐曰:“子為正卿,入諫不聽,出亡不遠;君弒,反不討賊則志同,志同則書重。非子而誰?”故書之曰“晉趙盾弒其君夷皋”者,過在下也。曰:于盾也,見忠臣之至;于許世子止 ,見孝子之至。

  《榖梁傳》不主以事解經,因此,此處較之《左傳》對晉靈公的劣跡少了許多記載,但在對晉靈公為昏君的認識上兩傳是相同的。但我們細細比較則可發(fā)現,《左傳》細述靈公無道與趙盾之賢良,至少暗示了趙盾枉被弒君之名。而《榖梁傳》則重點敘述及評價趙盾的罪責,認為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特別是其刻意點出的“反不討賊則志同,志同則書重”原則,更是后世“《春秋》決獄”中原心定罪的主要基準之一。

  如北宋張大亨就是此一解經方法的使用者,他說:“《春秋》書弒君之賊,雖其人不自為,必以禍所從發(fā)為主,所以誅其意也……故《春秋》別嫌明微,不以其跡似而同其誅,非天下至公,孰能與于此?”[25]張大亨的解釋十分明白,《春秋》對于弒君之賊是“以禍所從發(fā)為主”,以此杜絕后世亂臣賊子弒君之意圖,他認為,也只有《春秋》才能做到如此公正的審判。葉夢得于其經解之中更是詳細地貫徹了“原心定罪”這一原則,其對趙盾弒君之事論曰:

  此弒者,趙穿也。曷以為盾主弒?盾,正卿也。臣弒君,在官者殺無赦。盾有憾于靈公,而出。聞靈公弒,未越境,非君命而自復,不討穿,反與之并列于朝,君子以為此同乎欲弒靈公者,特假手于穿爾。是以探其惡而誅也。葉子曰:左氏記盾事,載孔子之言稱盾能為法受惡,為良大夫而許之,以越竟乃免。此非孔子之言也。弒君,天下之大惡也。有為,不為爾,使與聞乎弒,雖在四海之外,無所逃,則安取于越竟?使不與聞,雖在朝,如晏子,其誰敢責之?而況已出?《春秋》書盾,非以其實弒也。榖梁氏載董狐之言曰:“子為正卿,入諫不聽,出亡不遠,反不討賊,則志同。志同則書重,非子而誰?”是蓋推盾之志而加之弒者也。左氏傳史不傳經,故雖得于三言,而莫知《春秋》之義,正在于志同則書重,乃略而不言,則盾為實弒矣。安有實弒君而為法受惡?是區(qū)區(qū)何足言者,猶得為良大夫乎?親弒其君者,其惡易見;假手以弒其君者,其惡難察。使盾而得免,則亂臣賊子,皆將假諸人以肆其惡,甚乎親弒君者矣。故以趙盾一見法焉。[26]

  葉夢得認為殺害晉君的人其實是趙穿,但是《春秋》故意標舉“趙盾弒其君”,目的就在于為后世設立一條君臣“大法”。依據《左傳》所載史實,盡管真正弒君之人為趙穿,晉史董狐卻認為趙盾身為正卿,執(zhí)政大夫,在事發(fā)時“亡不越境”、“反不討賊”,這意味著趙盾其實默許弒君事實的發(fā)生,因此董狐刻意書寫趙盾,使其背負主要責任。葉氏進一步認為“親弒其君者,其惡易見;假手以弒其君者,其惡難察!奔凑嬲膹s君兇手容易發(fā)現,而借刀殺人的*臣不易察覺。《春秋》特別以趙盾作為兇手,即在于譴責趙盾默許弒君事實發(fā)生的動機,并避免姑息后來的亂臣賊子假借他人以弒君的罪惡。葉夢得特別注意到《左傳》所省略的“志同則書重”這句話,他認為這是理解此條經義的關鍵文字,所謂“志同”即與兇手同有弒君的動機,《春秋》正是依照這條準則才不記載“實弒君”的趙穿,而是記載當時職責更為重大的晉國正卿趙盾,責備趙盾姑息兇手、默許弒君的企圖,并以此警戒后世假諸他人以肆其惡的亂臣賊子。

二、許止弒君例

  與“趙盾弒君”類似的還有另一例,昭公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許世子弒其君買。”對此,《左傳》同樣記敘了此事經過:許悼公生瘧疾。五月戊辰,喝了太子止送上的藥,因藥力無效而去世,《春秋》因此記載道:許止“殺死他的國君!薄蹲髠鳌愤借“君子”之口道:“盡心力以事君,舍藥物可也。”只要忠心事君,即使不進湯藥亦可;進奉湯藥,則反而易招致弒君嫌疑!稑b梁傳》則仍然沿用日月時例解經,認為此處標明具體的“日”是因為:“日弒,正卒也。正卒,則止不弒也。不弒而曰弒,責止也。止曰:‘我與夫弒者!涣⒑跗湮,以與其弟虺,哭泣,歠飦粥,嗌不容粒,未踰年而死。故君子即止自責而責之也!薄稑b梁傳》進一步補充了史實,讓我們知道許止在其君亡故后,主動承擔責任,并讓位于其弟,甚至到了“哭泣,歠飦粥,嗌不容粒,未踰年而死”的地步。因此,《榖梁傳》亦即其自責而止,并未深究。

  《公羊傳》解釋道:

  賊未討,何以書葬?不成于弒也。曷為不成于弒?止進藥而藥殺也。止 進藥而藥殺,則曷為加弒焉爾?譏子道之不盡也。其譏子道之不盡奈何?曰:“樂正子春之視疾也。復加一飯則脫然愈,復損一飯則脫然愈;復加一衣則脫然愈,復損一衣則脫然愈。止進藥而藥殺,是以君子加弒焉爾。”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辭也。

  在《公羊傳》看來,為人子女侍奉親疾總是希望父母之病能夠迅速痊愈,因此,一飯一衣的添減都需要小心翼翼。而許世子因為不懂嘗藥的重要性,進藥而害死了國君,所以《春秋》加“弒”字,表示罪許止事君不周之過。但是因為許世子是無心之過,《春秋》書“葬許悼公”,表示赦免了許世子之罪[27]。《公羊傳》將此例說的大義凜然,因此《春秋》書悼公之葬是否乃赦止之意?因為,《春秋》既書許止弒其君買,之后又書許悼公之葬,不合“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之例,這就表示許止“不成于弒”,即無心弒君,因此《春秋》赦免其所涉之罪[28]。假如《春秋》誅討亂賊乃謹嚴慎重,名正實嚴,則必不至于加以弒逆大惡,又從而赦之,如此輕易地自毀原則。諸如此類穿鑿害經的傳例,在宋代以后飽受批評,顯然其來有自,絕非無的放矢[29]。

  許世子止進藥于父而己不先嘗,父飲藥以死,由此可知藥不可以妄進,進不容于誤也。在歐陽修看來,圣人將此事書于《春秋》決非告誡后人許止當先嘗藥。他說:“許世子止實不嘗藥,則孔子決不書曰‘弒’,孔子書為弒君,則止決非不嘗藥”。為此,當難者曰:“圣人借止以垂教爾!彼c人辯道:

  不然,夫所謂借止以垂教者,不過欲人之嘗藥耳。圣人一言明以告人,則萬世法也,何必加孝子以大惡之名,而嘗藥之事卒不見于文,使后世但知止為弒君,而莫知藥之當嘗也。教未可垂而已陷大惡矣,圣人垂教,不如是之迂也。果曰責止,不如是之刻也。[30]

  圣人用心深刻,決非“難者”所能知曉。雖然也有人認為許止“不討賊、不嘗藥,其罪輕于弒君?鬃硬粦圆挥戀\、不嘗藥之人而加之弒君之罪”,但孫覺對此駁斥道:“止以藥弒其父,安知止心不欲弒也!被蛘咴S止本人以只背負“不嘗藥之名”而僥幸時,孔子卻看出其弒君之心,故書“止弒其君矣”。因此,這是常人“不知孔子原心定罪,而罪當其人爾” [31]。對于孫覺猜度許止弒君自立之意,胡安國并不同意,他認為“止無此心”,這從《榖梁傳》所敘述的許止自責的言行,以及最終抑郁而終的事實便能看出。許止無此心而被以大惡之名,主要是因為“止不嘗藥,是忽君父之尊而不慎也!边@種忽視君父之尊的行為如果不慎重,則會成為“篡弒之萌,堅冰之漸”[32],而杜絕*臣賊子杵逆君父的言行,這正是《春秋》原心定罪的本意所在。只要為人臣子“有此心,故加以大惡而不得辭”,所以,《春秋》“書‘許世子止弒君’,乃除惡于微之意也!盵33]

  由上述可知,孫覺與胡安國解經的重點在圍繞許止該不該先嘗藥一事,劉敞則從《春秋》書法來為《公羊傳》“圓場”:

  賊未討,何以書葬?討之矣。此未有言討之者,其曰討之,何以?止之自討為討之,止之自討,奈何?許悼公瘧,太子止進藥焉,悼公飲之以卒,止曰:“是我弒吾君也,不立乎其位。”“以與其弟虺?奁,歠飦粥,嗌不容粒。未逾年而死!贝酥怪杂懸,君子以為盡矣。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弒父,凡在官者,殺無赦。止弒其君而莫之討,其謂之盡何?《春秋》原情,止之情以忠信為之也,止之情以忠信為之,則曷為加弒焉爾?古者醫(yī)不三世不服其藥,君有疾飲藥,臣先嘗之;親有疾飲藥,子先嘗之。許世子止不知世醫(yī)、不知嘗藥以陷于大故,是以君子加弒焉爾。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辭也,以其義為已討矣。[34]

  劉敞認為弒君之賊已討,只不過這種討伐的方式是許止“自討為討之”,許止在其父死后陷入了深深的自責之中,直至未逾年而死,這便是其“自討”。而且,依照《春秋》“原情”的慣例,許止可以算作忠信之人了。既然如此,《春秋》還是要加弒君之罪于許止,就是責備“許世子止不知世醫(yī)、不知嘗藥以陷于大故”,所以《春秋》先加“弒”于許止,又書“葬許悼公”以赦其罪。

  葉夢得依然循著趙盾弒君的思路來直接探究許止之“志”:“止非弒而言弒……是以因其志而正之也!彪m然許止沒有實弒君,但《春秋》為正其“志”而書“弒”,何以知之?許止自言“與夫弒者”,即實際參與了弒君,因此,《春秋》“從而加之弒者,使天下后世知有如止者,亦不敢自逃乎弒,故曰所以勸也。此悼公所以得葬于后,如是而為人子之道盡矣。故以許止一見法焉。”[35]這即是《春秋》所謂“弒君者,無所逃于天地之間”,即是弒君之賊僥幸未遇到討伐之人,也不敢“自逃乎弒”,這是《春秋》尊君之大法。

小結 原事與逆志:求情責實的尷尬

  宋代《春秋》學雖屢遭后儒冠以“馳騁議論”、“己意解經”的罪名,但其經解中仍然對前代《春秋》解經方法有所繼承,本節(jié)所論之“求情責實”、“原心定罪”即為其中解經原則之一。而且,本節(jié)所選兩個“弒君”實例,都是為了“示天下廢臣子之節(jié),其惡之大若此也”[36]。三傳“君子”為了維護“臣節(jié)”而載述趙盾、許止“弒君”之事,使二人皆“蒙冤”。此后,三傳又能解釋二人非實弒君又“赦而不誅”。宋儒在解經過程中也注重從形之于外的事件,來分析人內在的思想意念,從而產生所謂“志邪者不待成”、“本直者其論輕”的兩種結論!爸尽焙汀氨尽倍际侵阜Q人的心思而言,人由心志意念而發(fā)諸行為事跡,故心志可以說是行事之“本”,所以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平心而論,“求情責實”、“原心定罪”的解經原則確實具有其合理性。這如同現代人判案一般,去考察別人的作案動機,以此來酌量刑罪!坝纱丝磥,‘原心’的完整含義包括對大義的維護,也包括對當事者動機的體諒,要在‘大義’和個人動機之間尋找某種程度的平衡!盵37]以本節(jié)所舉之趙盾、許止弒君二事言之,宋儒對許止尚有赦免之辭,而對趙盾幾乎無一予以寬恕。大多數宋儒所依據的,正是許止初無弒君之意,事變發(fā)生后自責至死;而趙盾則于逃逸后君被弒,君被弒后重回執(zhí)政等史實。因此,在上述諸多議論中,“原情定罪”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但同時,“《春秋》之論事,莫重于志”[38],是說《春秋》褒貶是非重視推原其“志”,然而,心志無形,難以憑空捉摸,如何才能“原其志”呢?即使如蘇輿所認為的“事之委曲未悉,則志不可得而見,故《春秋》貴志,必先本事。”蘇輿主張“事之委曲”,無非就是尋繹人物的行為之跡,詳悉其原委。但這樣就一定能得出一致的結論嗎?即使從許止進藥一事也可看出,事件雖只有一個,不同的分析卻可以得出不同的結果。如孫覺猜度許止弒君自立之意,胡安國認為這是《春秋》提醒人君警覺“篡弒之萌,堅冰之漸”,而杜絕*臣賊子杵逆君父的言行,劉敞則為《公羊傳》“圓場”,呂祖謙則認為許止并非“為法受惡”[39] ,如此眾口異辭,可見即使眾人所本之事、情為一,最后得出的“實”、“罪”仍然有較大差異。可見,宋儒為了維護“《春秋》大義”的絕對性,卻使得解經過程中“原心”之法產生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前人所重視的《春秋》“決獄”之法[40],并非完美無缺,而宋儒用之無疑,在解經中便不可避免地流于主觀隨意性,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以己之好惡“原”事之“委曲”,進而褒貶誅赦[41]。這正如《鹽鐵論·刑德》說:“《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42]

注釋:

[1](清)紀昀等:《欽定四庫全書總目》,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328頁。

[2]對于《春秋》及其三傳的以“例”解經,趙友林《<春秋>三傳書法義例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是目前最為系統(tǒng)的研究著作。

[3](宋)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北京:中國書店,1986年,第132頁。

[4](宋)李昉:《太平御覽》卷640,《四部叢刊》本。

[5]董仲舒還對這種書法進行了具體解說:“《春秋》之好微與?其貴志也!洞呵铩沸薇灸┲x,達應變之故,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極者也。是故君殺賊討,則善而書其誅。若莫之討,則君不書葬,而賊不復見矣。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賊不復見,以其滅絕也!保h)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43頁。

[6]對于所謂《春秋》之“志”,《春秋繁露·仁義法》解釋為:“然則觀物之動,而先覺其萌,絕亂塞害于將然而未形之時,春秋之志也!惫孰[不書正(隱公十四年,除元年發(fā)正月之義外,其余皆不書“王”字),桓不書王(魯桓公在位十八年中有十四年不書“王”),《公羊傳》以“成其意”,于桓書“如其意”,凡此皆為孔子假《春秋》治人之志也。見劉異:《孟子春秋說微》,《武漢大學文哲季刊》第四卷三號,第521頁。

[7]實際上,“求情責實”、“原心定罪”在董仲舒與宋儒之間仍有傳承,歷代的“《春秋》決獄”自不必說,鄭玄《起廢疾》中就曾說道:“何休曰:‘四年,夫人風氏薨。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禭,最晚矣,何以言來?’釋曰:‘秦自敗于殽之后,與晉為仇,兵無休時,乃加免繆公之喪而來,君子原情不責晚!敝刑凄⒅舱f道:“正以忠道,原情為本,不拘浮名,不尚狷介”。((唐)陸淳:《春秋集傳纂例》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這是將“原情”作為《春秋》褒貶的依據。因為在啖助看來,當時世衰道微,形式上的禮制名位,已經不足以作為道德價值的最后判準,此時唯有“原其情”,探究人心之本意,才能做為善惡褒貶的依據?鬃右浴霸槎ㄗ铩钡姆绞絹頁P善懲惡,所以要探究《春秋》本旨,必得透過原其情的方式?梢,這一解經思想也得到了后起宋儒的繼續(xù)發(fā)揚。

[8]葉夢得的批評最為詳備!洞呵锟肌肪砣d:“左氏載‘仲尼曰’、‘君子曰’,兩者不同。君子即孔子,似是其弟子所記;虍敃r尊之者之傳,然未必皆實;蛴兴綍,不可盡信。如趙盾事,仲尼曰:‘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苏Z《公羊》、《榖梁》不載,今謂董狐書法不隱,為良史,可也。謂趙盾為法受惡,方加以弒君,便進以良大夫,固已不倫,然猶云可也。至于越竟乃免,則于理為大害。夫《春秋》論實殺不實弒爾。實弒者,以法而正書弒。非實殺者,以義而加之弒。今以盾非實弒,責其不討賊而加之弒,則自不當論免、不免?v越竟而反,不討賊,亦當加弒矣。若實弒者,在國亦誅,越竟亦誅,無所逃于天地之間,尚何以越竟為限乎?此乃晉史盾之黨,為盾辭,而假之孔子,左氏不能辨也。故其載董狐語,略而不全!豆颉吩唬骸藦s爾君,復國不討賊,此非弒君如何?’《榖梁》曰:‘反不討賊,則志同。志同則書重,非子而誰?’今“非子而誰”語三家略同,而《左氏》獨略去“人弒爾君”及“志同志重”之言,直曰:“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若此,即盾乃與聞乎弒者矣。安得更有為法受惡之事乎?以是推之,凡《左氏》稱仲尼、君子之言,學者要當折之以經,參之以理,而后可信也。”

  葉氏這一大段分析,主要在駁斥《左傳》針對趙盾一事所記載的孔子言論。孔子說:“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惜也,越境乃免!比~氏認為無論如何趙盾事絕無“越竟乃免”的可能。葉氏的觀點出自《禮記·檀弓》:“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弒父,凡在官者殺無赦!闭J為只要是弒君的兇手,不管是真正下手的趙穿,或是默許的晉國正卿趙盾,都不可姑息,都必須背負弒殺君主的責任。對趙盾來說,絕無可能因為事發(fā)時的確遠出國境,就能免除弒君的罪責。

[9](漢)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35頁。

[10]《公羊傳》宣公六年。

[11](漢)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41頁。

[12]在宋代,由于學者解經大都好出“己意”,因此,很難有對同一事無異議者,趙盾弒君一事亦然。翻閱相關材料,完全肯定三傳對此條解釋的合理性的是葉適,他認為對《春秋》事實的認識首先要依靠三傳:“凡《左氏》、《公》、《榖》敘事本皆同者,皆當時之所謂大事,天下所通知者也。”對于趙盾弒君之事,葉適論道:“趙盾趙穿之事,當時天下共知,《三傳》所載無異。蓋董狐特立此義,與他史法不同,舉世從之,雖孔子不能易也。然而圣人亦自以為太重,而傷趙盾之慮不詳,被以此名不得辭也,故曰‘惜也,越竟乃免’,蓋人之所嚴者,孔子之所寬也。后世乃以盾為實弒君,其曰穿者,《三傳》之妄說也。嗚呼!《左氏》之書不知有《公》、《榖》者,在前故也;《公》、《榖》在后不知有《左氏》者,僻陋故也;兼不相知,其事同者,天下之通見聞也。今反以為妄而疑之,非以實事為空文乎?”(宋)葉適:《習學記言序目》,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123-124頁。

[13]歐陽修《春秋論》上篇云:“孔子之于經,三子之于傳,由所不同,則學者寧舍經而從傳,不信孔子而信三子,甚哉其惑也……使學者必信乎三子,予不能奪也;使其惟是之求,則予不得不為之辨!倍湟庖娂础洞呵镎摗分衅_宗明義所云:“正名以定分,求情而責實,別是非,明善惡,此《春秋》之所以作也。” (宋)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北京:中國書店,1986年,第131-132頁。

[14](宋)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北京:中國書店,1986年,第133頁。

[15]歐陽修曾就此問題與劉敞進行交流,他說:“趙盾弒其君,加之弒乎,誠弒之乎?”劉子曰:“加之爾。”“何以加之也?”曰:“不知賊之為誰,而不得討,可也;知賊之起也,而力不能討,可也;知賊矣,力足以討矣,緣其親與黨而免之,是以謂之弒君也!保ㄋ危﹦⒊ǎ骸豆窍壬茏佑洝罚虾#喝A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61頁。

[16](宋)孫覺:《春秋經解》卷八,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7](宋)孫覺:《春秋經解》卷八,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8](宋)王皙:《春秋皇綱論·罪弒》卷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9](宋)蕭楚:《春秋辨疑·不書弒君之賊辨》卷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0](宋)蘇轍:《春秋集解》卷七,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1](宋)劉敞:《春秋權衡》卷五,宣公二年:“君臣之際當以義為斷……然則盾之免與不免,在乎討與不討,而不在越與不越也!比~夢得《春秋三傳讞》卷四載:“所以責盾者,在討賊不討賊,不以竟為限,使盾越竟而復不能討賊,則遂可免乎?”

[22](宋)呂祖謙:《呂祖謙全集·左氏博議》(第六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36-537頁。(宋)王皙:《春秋皇綱論》卷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3](宋)呂祖謙:《呂祖謙全集·左氏博議》(第六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39-540頁。

[24](宋)呂祖謙:《呂祖謙全集·左氏博議》(第六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40頁。

[25](宋)張大亨:《春秋通訓》卷六,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6](宋)葉夢得:《葉氏春秋傳》卷十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7]依《公羊》例,“《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即弒君之賊未得到懲處的前提下,國君不可安葬;即使安葬了,《春秋》也會通過不予記載的方式表達對違禮行為的譴責。實際上,《公》、《榖》皆有此例。如魯隱公十一年,《公羊傳》曰:“弒則何以不書葬?《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薄稑b梁傳》曰:“其不言葬,何也?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董仲舒也說:“故君弒賊討,則善而書其誅。若莫之討,則君不書葬,而賊不復見矣。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賊不復見,以其宜滅絕也!保h)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35頁。

[28]《公羊》曰:“賊未討,何以書葬?不成于弒也……(經)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經書)‘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辭也。”《公羊注疏》卷二十三。《榖梁》義相同,不過其所用之例卻是月日例。

[29]如孫覺就批評說:“《春秋》之義,世子弒君,則不待討賊而書葬。蔡世子般弒其君固,葬蔡景公;許止弒其君買,葬許悼公是也。而《公羊》以為赦止之罪。夫《春秋》之法一定而不可易也,嘗加之弒君而又赦其罪,何其二三歟?《公羊》不知世子弒君,不待討賊而書葬,故妄為之說爾!保ㄋ危⿲O覺:《春秋經解》卷十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30](宋)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北京:中國書店,1986年,第134頁。

[31](宋)孫覺:《春秋經解》卷八,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孫覺在稍后對《榖梁傳》所謂“因其自責而責之”不滿,說道:“夫圣人原止之情以加之罪,即其言誤而責之爾,何謂因其自責而責之乎?”同前書,卷十一。

[32]胡安國此論當秉自陸淳,陸淳曾于《春秋微旨》卷下云:“世子,君之貳也,許其進藥,則亂臣賊子得容其*矣。故圣人罪止一人,以絕萬世之禍也。”

[33](宋)胡安國:《胡氏春秋傳》,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25頁。呂祖謙的論述雖無胡氏詳細但含義相近:“許悼公瘧,飲世子止之藥而卒,其以弒書之何也?止雖不志乎弒,其君由止以卒,則亦止弒之也。君由止以卒,而不以弒君書之,則臣將輕其君,子將輕其父,亂之道也。故止之弒君,雖異乎楚商、臣蔡般也,而《春秋》一之,所以隆君父也。”(宋)呂祖謙:《春秋集解》卷十。而胡氏關于防微杜漸之意,高閌之論與之相近:“且世子,君之貳也,當朝夕問膳,如文王之為世子,乃萬世之法,如使其可以冒昧進藥,則亂臣賊子得容其*矣。故圣人正止弒君之罪以絕萬世之禍也!保ㄋ危└唛`:《春秋集注》卷三十四,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34](宋)劉敞:《春秋傳》卷十三,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35](宋)葉夢得:《葉氏春秋傳》卷十八。陳傅良之意與葉夢得相近,其云:“止不嘗藥,悼公飲焉而卒,則世子何罪?弒君,天下之大惡也,而加諸無罪之子,曰將為后人戒!保ㄋ危╆惛盗迹骸洞呵锖髠鳌肪硎臏Y閣《四庫全書》本。

[36](漢)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39頁。

[37]過常寶:《春秋決獄:漢儒話語權力的構成和實踐》,《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1期。

[38](漢)董仲舒:《春秋繁露》,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25頁。

[39]呂祖謙說:“許止誤進藥,不幸而殺其君,雖視商臣、蔡般之惡,相去不啻千萬,至于弒君之名,安得而不與之同乎?書其‘弒君’,蓋法所當然,亦非謂‘為法受惡’也!(宋)呂祖謙:《呂祖謙全集·左氏博議》(第六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40頁。

[40]東漢以明經著稱的太學生霍谞之舅父以妄刊文章下獄,霍谞上書大將軍梁商為舅父辯冤,特別強調應遵從“誅心”的《春秋》之義,他說:“谞聞《春秋》之義,原情定過,赦事誅意,故許止雖弒君而不罪,趙盾以縱賊而見書。此仲尼所以垂王法,漢世所宜遵前修也!保铣危┓稌希骸逗鬂h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1615頁。

[41]這就是董仲舒所說的《春秋》有“變辭”、“常辭”,胡安國也說:“《春秋》之文,有事同則詞同者,后人因謂之例。然有事同而詞異,則其例變矣。是故正例非圣人莫能立,變例非圣人莫能裁。”((宋)胡安國:《胡氏春秋傳》,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1頁。)等等,這些看似論述《春秋》之例,實質都是為了強經文以就己意的狡辯之辭。

[42]馬端臨在《文獻通考·春秋決事比》中曾說:“漢人專務以春秋決獄,陋儒酷吏遂得因緣假飾。往往見二傳(按:公羊、榖梁)中所謂‘責備’之說、‘誅心’之說、‘無將’之說,與其所謂巧詆深文者相類耳。圣賢之意豈有是哉!”漢儒開啟的“誅心”之說,之所以在宋代《春秋》學中仍有回響,當與理學講究個人心性修養(yǎng)、格物致知的治學路徑默識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