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經(jīng)濟之聲《天下財經(jīng)》報道,貴州茅臺申請“國酒茅臺”商標一事近期鬧得沸沸揚揚,貴州省副省長蒙啟良這兩天忍不住在公開場合連用了“四個”不理解表達自己的觀點。
茅臺酒作為貴州省的納稅大戶,副省長蒙啟良重點追捧可以理解,蒙副省長“四個不理解”則令廣大網(wǎng)友“不理解”,特地向見多識廣,高瞻遠矚的蒙副省長請教一番。
其一:《商標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八類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國酒茅臺”商標怎么能說“是企業(yè)和商標主管部門行為”,與老百姓無關呢?商標初審公告期間,法律賦予了老百姓依法可以對商標提出異議的權利,“關注度這么高”,老百姓關注有什么錯?關注茅臺酒一舉一動不好嗎?難道你要老百姓對茅臺酒不聞不問,不理不睬才好?關注難道就不是支持嗎?
其二:“國”字號商標有違法治潮流,所以國家才出臺《商標法》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國窖1573申請成功,開啟了一個惡劣的的法治先例,法治要求一視同仁,你可以用,別人也可以用,比如國酒五糧液、國酒白沙液、國酒二鍋頭、國酒杜康酒,等等。在酒駕入法、陽光財政、反腐倡廉等法治潮流面前,打開“國”字酒類商標大門難道不是法治之恥,開歷史倒車?
其三:茅臺酒“不上頭、喝了不影響工作”?喝了茅臺酒,瀟灑走天下?比如喝茅臺酒可以不算酒駕?“茅臺酒價格過高”?老百姓對茅臺酒就如同對待蘋果手機一樣,你賣得價格高是你的本事,我干嘛要妒忌?茅臺酒在市場自由買賣,依法納稅,關老百姓甚事?但是老百姓對公款消費茅臺酒有意見,不能事前監(jiān)督公款消費,事后無法有效追責公款消費茅臺酒,作為納稅人,老百姓連說句話都不行嗎?
其四:“貴州屬于老少邊窮地區(qū)”,可以向國家申請支援,國家有義務支援,國家采取了省對省對口扶貧等措施。但是貴州發(fā)展不能假發(fā)展之名,搞黑心收入,如某省大量引栽桉樹,造成環(huán)境大面積惡化就是慘痛的教訓。我們希望貴州脫貧致富,走向繁榮富強,但是絕對不是靠煙酒,靠破壞環(huán)境等手段來謀求發(fā)展。我們不支持“民族品牌”?這個帽子扣得太大了,我等小老百姓戴得起嗎?
蒙副省長,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都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是法律寫得明明白白的。如果貴州茅臺拿到“國酒茅臺”商標,可能“國”字號商標的申請越來越多,蒙副省長,你說說看,這是法治中國的大幸還是不幸?
蒙副省長,糧食有限,水源有限,飲酒作樂敗壞社會風尚,白酒產(chǎn)業(yè)是不是無論如何都應受限而不是鼓勵?蒙副省長,你替茅臺酒說這么多申辯的話,如此“直白”為什么?這才令人“不理解”啊。我們懷疑是希望茅臺酒依法科學發(fā)展,蒙副省長,你質疑我們的懷疑,難道是只許省長追捧,不許百姓關注?
茅臺酒作為貴州省的納稅大戶,副省長蒙啟良重點追捧可以理解,蒙副省長“四個不理解”則令廣大網(wǎng)友“不理解”,特地向見多識廣,高瞻遠矚的蒙副省長請教一番。
其一:《商標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八類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國酒茅臺”商標怎么能說“是企業(yè)和商標主管部門行為”,與老百姓無關呢?商標初審公告期間,法律賦予了老百姓依法可以對商標提出異議的權利,“關注度這么高”,老百姓關注有什么錯?關注茅臺酒一舉一動不好嗎?難道你要老百姓對茅臺酒不聞不問,不理不睬才好?關注難道就不是支持嗎?
其二:“國”字號商標有違法治潮流,所以國家才出臺《商標法》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國窖1573申請成功,開啟了一個惡劣的的法治先例,法治要求一視同仁,你可以用,別人也可以用,比如國酒五糧液、國酒白沙液、國酒二鍋頭、國酒杜康酒,等等。在酒駕入法、陽光財政、反腐倡廉等法治潮流面前,打開“國”字酒類商標大門難道不是法治之恥,開歷史倒車?
其三:茅臺酒“不上頭、喝了不影響工作”?喝了茅臺酒,瀟灑走天下?比如喝茅臺酒可以不算酒駕?“茅臺酒價格過高”?老百姓對茅臺酒就如同對待蘋果手機一樣,你賣得價格高是你的本事,我干嘛要妒忌?茅臺酒在市場自由買賣,依法納稅,關老百姓甚事?但是老百姓對公款消費茅臺酒有意見,不能事前監(jiān)督公款消費,事后無法有效追責公款消費茅臺酒,作為納稅人,老百姓連說句話都不行嗎?
其四:“貴州屬于老少邊窮地區(qū)”,可以向國家申請支援,國家有義務支援,國家采取了省對省對口扶貧等措施。但是貴州發(fā)展不能假發(fā)展之名,搞黑心收入,如某省大量引栽桉樹,造成環(huán)境大面積惡化就是慘痛的教訓。我們希望貴州脫貧致富,走向繁榮富強,但是絕對不是靠煙酒,靠破壞環(huán)境等手段來謀求發(fā)展。我們不支持“民族品牌”?這個帽子扣得太大了,我等小老百姓戴得起嗎?
蒙副省長,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都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是法律寫得明明白白的。如果貴州茅臺拿到“國酒茅臺”商標,可能“國”字號商標的申請越來越多,蒙副省長,你說說看,這是法治中國的大幸還是不幸?
蒙副省長,糧食有限,水源有限,飲酒作樂敗壞社會風尚,白酒產(chǎn)業(yè)是不是無論如何都應受限而不是鼓勵?蒙副省長,你替茅臺酒說這么多申辯的話,如此“直白”為什么?這才令人“不理解”啊。我們懷疑是希望茅臺酒依法科學發(fā)展,蒙副省長,你質疑我們的懷疑,難道是只許省長追捧,不許百姓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