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績效工資由兩部分構成,即:基礎性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總量*70%,獎勵性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總量*30%。目前,后者提到的“30%”是由學校按照規(guī)范的程序和辦法自主分配。謝穎表示,現在的問題是,雖然教育部出臺了《關于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但學校制定分配方案時,所要參照的規(guī)范程序和辦法,并沒有在《指導意見》中發(fā)揮其指導作用,便出現了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明顯偏重應試教育、偏重領導干部等諸多亂象。
謝穎建議盡快制定科學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發(fā)放政策框架,并以此政策框架作為一項重要的評價方式,引導義務教育按照《義務教育法》的基本要求,健康發(fā)展。
《指導意見》中指出,“要結合所教學科特點,考核教師在課堂教學中實施德育的情況;對教學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教學目標、學生達到基本教育質量要求為依據,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指標!敝x穎認為,這一說法很容易引起歧義。
她分析說,“結合所教學科特點”,被一些學校解讀為升學考試分數比例上的學科差異,因此獎勵性績效工資有了學科歧視;“對教學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教學目標、學生達到基本教育質量要求為依據,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這一條非常指標”,明確地指出“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指標”,反映了獎勵性績效工資對教育的導向作用。但平時考試的標準是瞄準升學考試的,比課程標準難很多,并且升學考試是以必須淘汰一部分人為目的。“當大家拼命趕超,達到更高水平的時候,這個淘汰的尺度也只好相應拔高,這也是學生課業(yè)負擔愈來愈重、教師工作量愈來愈大、愈來愈背離教育的基本原則和規(guī)律的根本原因!
謝穎設想著說,“如果將‘對教學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教學目標、學生達到基本教育質量要求為依據’理解為教師只要按‘國家規(guī)定的教學目標’即課程標準完成教學工作,并用課程標準的尺度考查學生,學生人數的60%以上能達到及格分數以上水平,則視為完成目標任務。義務教育不就慢慢著陸了嗎?”她認為畸形的基礎教育需要軟著陸,需要政策調控,需要更多的諸如獎勵性績效工資這樣的帶有評價效應的政策來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