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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碩士全國聯考法理學真題及答案

時間:2014-05-07 13:26: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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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每題2分)
  1、把法律歸結為神的意志的典型代表人物是( )

  A、柏拉圖

  B、托馬斯.阿奎那

  C、盧梭

  D、康德

  【答案】B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法本質問題上的神意論

  【考點分析】神意論把法律歸結為神的意志,其典型代表人物是中世紀經院主義神學家、法學家托馬斯·阿奎那。而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沒有關于法本質的具體論述,大體屬于早期自然法和城邦法思想;法國思想家、法學家盧梭是理性論的代表,他把法律作為人的意志的體現來闡述,認為“法律乃公意的行為”;康也是理性論的重要代表人物。故選B。

  2、能被稱為法律關系客體的是( )

  A、物

  B、原告

  C、被告

  D、未成年人

  【答案】A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法律關系客體與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區(qū)別

  【考點分析】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一般都可以劃分為權利方和義務方。分類:(一)自然人自然出生的具有生命活動的個體,通常是指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二)法人法律承認其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團體。根據法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將其分為企業(yè)法人和非企業(yè)法人。前者指各種形式的企業(yè);后者包括機關法人、事業(yè)法人和社團法人。另外――法人成立的必要條件a、依法成立b、必要的財產和經費c、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d、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三)國家國家既是國際法的主體又是國內法的主體。如――國有企業(yè)、城市土地所有權。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的表現的形式。。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一)物是可以被人所控制并具有經濟價值的客觀實體,可以是天然物、生產物;活動物和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不僅僅應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權利客體,需具有以下條件:(1)物應得到法律的認可;――人類公共之物或危及人類之物以及國家為著某種利益而禁止其流通的物,一般都不能成為私權或公權的客體;(2)物應為人力所控制;(3)應當承擔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4)需具有獨立性(二)人在法律上,人是人身、人格、人的活動的復合體。人身是人的物質形態(tài),他是由各個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人格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人的活動是人的社會性的表現。人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在一定意義上是法律關系的客體。但是其客體的范圍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其受限制性表現在(1)活人的身體不得流通;(2)權利人不得濫用、自賤或自殘人身。(3)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三)精神產品指的是人類腦力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精神財富。一般是指著作、商標和專利。精神產品承載于物質之上,但其價值是腦力勞動獲得的成果。(四)行為結果分類:物化結果和非物化結果。非物化結果就是指的行為本身。

  3、不屬于法律制定程序的是(  )

  A、審議法律議案;

  B、表決法律議案;

  C、公布法律;

  D、起草法律議案;

  【答案】D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法律制定的程序

  【考點分析】嚴格意義上的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立法程序是是指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在制定、補充、修改、認可或廢止法律或其他具有法的性質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活動中所必須遵循的方法和步驟。任何立法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立法的性不同,程序也就有所不同。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為例,當代中國的的基本立法程序包括:1、法律議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審議3、法律案的表決和通過、4法律的公布;

  4、法定免責條件是指(  )

  A、權利主張超過時效;

  B、有效補償;

  C、自愿協(xié)議;

  D、不可抗力;

  【答案】D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法定免責條件和意定免責條件的區(qū)別

  【考點分析】免責首先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指雖然違法者事實上違反了法律,并且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但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某些主觀或客觀的條件,其責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的加以免除。從而沒有承擔實際的法律責任。免責條件在私法上包括法定和意定兩種情形。法定免責條件主要是“不可抗力”,即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權利主張超過時效、有效補償和自愿協(xié)議,乃是當事人自行決定的免責條件,即意定免責條件。

  5、不屬于法律規(guī)范作用的是(  )

  A、指引作用;

  B、評價作用;

  C、經濟作用;

  D、強制作用;

  【答案】C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法的規(guī)范作用

  〔解析〕法的規(guī)范作用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是指法的專門作用。主要包括五種作用分別為:(一)指引作用(二)評價作用(三)預測作用(四)強制作用(五)教育作用。
 6、典型的不成文憲法的國家是(  )

  A、英國

  B、美國

  C、法國

  D、德國

  【答案】A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區(qū)別和相應的代表國家。

  [解析)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是英國學者蒲萊士1884年提出的憲法分類。這種憲法分類所依據的標準為憲法是否具有統(tǒng)一的文書形式。成文憲法是指由一種

  或者少數集中文書表現的憲法。不成文憲法則是無統(tǒng)一法律文書,而是散見于多種法律文書、憲法判例和憲法慣例的憲法: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美國是典型的成文憲法國家。

  三、判斷題(每題1分)

  1、強制性是法律固有的特征,其他社會規(guī)范不具有強制性。

  【答案】錯誤。

  〔考點〕法律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考點分析】法是由國家強制力為后保障手段的規(guī)范體系,具有國家強制性。一切社會規(guī)范都有強制性,比如:道德、宗教等也有社會強制力,但是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行為規(guī)范,它的強制性具有國家意義,強調國家的強制性。強制性是事物的一種性質,法的這種內在性質是由于它的實施依靠國家強制力這種外在力量的保障。國家強制力是指國家的軍隊、警察、法庭、監(jiān)獄等等有組織的暴力。

  2、法律作用的對象是人的行為與法的作用的對象是社會關系這兩種說法的含義是一樣的。

  【答案】錯誤。

  〔考點〕行為關系是法律的調整對象

  【考點分析】行為關系或社會關系是法律的調整對象。法律直接的調整對象是行為關系,終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不是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對行為而不是對思想的作用來調整社會關系的。是人的行為才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這種“社會關系”是以行為為條件的,并形成“行為關系”。行為關系是社會關系的一種,它是一種表現于外部的通過人們行為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

  3、在構成法律規(guī)范的條件、模式、后果等三種要素中,居于核心位置的是模式。

  【答案】正確。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法律規(guī)范的結構

  【考點分析】法律規(guī)則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guī)則,它以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中心內容,屬于社會規(guī)則的范疇。法律規(guī)則的邏輯結構,就是說法律規(guī)則在邏輯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組成的。一

  般采用三要素說:假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

  (1)、假定。是指法律規(guī)則適用的時間、空間、主體、對象以及方式等等事實狀態(tài)的設定。(2)、行為模式。即法律規(guī)則中對主體行為方式的要求,共分為三種情況a、確定主體的權利及其實現方式,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做什么;b、確定主體的義務,要求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c、明確主體的義務,禁止做出一定的行為;(3)、法律后果。法律主體遵守或違反行為模式中的規(guī)定所引發(fā)的后果。行為模式是法律規(guī)則中的核心部分,也是不可以省略的部分。

  4、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具有邏輯上的聯系,追究法律責任都要通過法律制裁。

  【答案】錯誤。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關系

  【考點分析】法律責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或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法律制裁是法律責任的重要實現形式。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為違憲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具有邏輯上的聯系,違法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追究法律責任,一般都必須實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旨在強制責任主體承擔違法行為的后果,迫使侵害人付出或喪失一定的利益,其目的在于恢復被侵害的權利,治理越軌的行為,維護社會關系的正常運轉。

  5、法律解釋的主體只能是有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答案]錯誤。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法律解釋的主體

  【考點分析】法律解釋是指由特定的機關、組織或個人,根據國家的立法意圖、法理原則和政策觀點對現行的法律或法律條文的內容、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等所作的必要說明。法律解釋一般采用廣泛的含義。法律解釋的主體,既包括有法定法律解釋權的人或組織,也包括一切有可能與法律文本發(fā)生聯系而對法律進行解釋的主體;法律解釋的對象,涉及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

  四、簡答題(本題10分)

  簡述法律責任的分類。

  [答案]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或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根據不同標準,法律責任有不同的分類。通常的分類方法如下:(1)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違憲責任。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法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特點是;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和公平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行為因為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刑事責任中,行為人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認定,對于刑事責任的判斷意義重大。行政責任是指因為違反行政法規(guī)或者因為行政法的規(guī)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我國,行政責任一般分為:一般公民法人違反一般經濟、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無過錯行政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訴訟敗訴后而產生的行政責任。違憲責任是指由于有關國家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guī)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2)以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為標準,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公法責任和私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指民事責任;公法責任主要是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3)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其中過錯責任是指以存在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的法律責任;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主觀過錯的存在為必要條件而認定的責任;公平責任是指法無明文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但適用過錯責任又顯失公平,因而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前提并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的一種特殊的責任。(4)根據行為主體實施行為時的身份,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所謂職務責任,是指行為主體以公務的身份或名義從事活動時,因違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它是由該行為主體所屬的組織(機關、企業(yè)、事業(yè)或其他組織)來承擔責任的;個人責任是指行為主體以個人的身份或名義從事活動中違法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它是由該行為主體個人來承擔責任的。(5)根據責任承擔的內容不同,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所謂財產責任是指以財產為責任內容的法律責任;非財產責任則是指不以財產為責任承擔內容,而是以人身、行為、人格等為責任內容的法律責任。

  五、分析題(本題10分)

  某法學教師在課堂講授中指出:“在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廣義和狹義兩層含義。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僅有范圍大小之別,無內容和效力之差異!

  運用所學的法理學知識,對該講授內容進行分析。

  [答案要點]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廣狹兩層含義:廣義上的法律是指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在內的一切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狹義上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顯而易見,狹義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廣義的法律之中,二者屬于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其在范圍上有大小之別,這一點首先應予肯定。二者的范圍大小不同,那么其涉及內容和效力自然也會不同。從內容上看,一則廣義和狹義的法律概念本身所包括的規(guī)范性文件數量不一樣;二則法律調整對象——社會關系也大相徑庭,廣義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非常廣泛,數量繁多,狹義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相應地要少。從效力上看,廣義的法律所包括的效力既有憲法效力、一般(狹義)法律效力、又包括行政法規(guī)效力和地方性法規(guī)效力,有多種層次的法律效力;而狹義法律的效力僅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偠灾,相比較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不僅在范圍上有大小之別,而且在內容與效力上也都有不同。
六、論述題(本題25分)

  試論司法的中立性。

  〔答案要點〕司法權是執(zhí)行立法機關法律的一種權力,主要是指審判權。它是國家權力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又稱法的適用,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屬于法的實施的重要方式。司法權有以下幾個含義含義:司法權的專屬性。司法權是現代國家權利體系中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力,在憲政國家中,此權力由司法機關獨掌,其它任何國家機關和強力組織不得分享。

  司法機關的專門性。依據世界通例,司法機關是指人民法院。但有例外,如中國。司法機關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在理論意義上包含在內。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具有特定的含義。它特指,在國家法律保護的法律關系受到阻滯、侵害時,由司法機關依法裁判,使遭受侵害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到合法狀態(tài)。司法權是獨立性權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司法權是居中裁判性權力。司法權主體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應有意或無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權應當在官民之間保持中立;司法權和行政權保持中立;司法權在一般當事人之間保持是指在司法活動中,法院以及法官的態(tài)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黨、媒體等影響,至少在個案的判斷過程中不應當受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并盡可能排除這些不利于進行準確、公正判斷的因素,對社會問題的態(tài)度只是以法律為準則而保持中立,嚴格依法辦事。司法權是獨立性權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司法權只服從法的引導,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對司法權只能實行監(jiān)督制約而不能實行領導。法權只服從理性,而不服從任何權勢和情感的壓迫。

  司法的中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與行政權傾向性相比較而言的。執(zhí)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和主動性的特點;行政機關執(zhí)行法律與司法機關司法的以第三者身份居間裁判不同。執(zhí)法中,行政機關與企業(yè)、公民等行政相對人形成行政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既是一方當事人,又是執(zhí)法者。它代表國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支配的地位,其意思表示和處分對于該法律關系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法的執(zhí)行具有主動性法的執(zhí)行是一定行政主體的權力和職責,執(zhí)法中的行政主體一般會積極主動行動,采取措施去履行職責。執(zhí)法程序也具有效率性。執(zhí)法主體對于行政管理事項當中的違法行為應當迅速簡便地做出決定。往往都是當下采取措施,不像司法活動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才能對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五、分析題(本題10分)

  某法學教師在課堂講授中指出:“在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廣義和狹義兩層含義。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僅有范圍大小之別,無內容和效力之差異!

  運用所學的法理學知識,對該講授內容進行分析。

  [答案要點]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廣狹兩層含義:廣義上的法律是指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在內的一切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狹義上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顯而易見,狹義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廣義的法律之中,二者屬于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其在范圍上有大小之別,這一點首先應予肯定。二者的范圍大小不同,那么其涉及內容和效力自然也會不同。從內容上看,一則廣義和狹義的法律概念本身所包括的規(guī)范性文件數量不一樣;二則法律調整對象——社會關系也大相徑庭,廣義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非常廣泛,數量繁多,狹義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相應地要少。從效力上看,廣義的法律所包括的效力既有憲法效力、一般(狹義)法律效力、又包括行政法規(guī)效力和地方性法規(guī)效力,有多種層次的法律效力;而狹義法律的效力僅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總而言之,相比較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不僅在范圍上有大小之別,而且在內容與效力上也都有不同。

  六、論述題(本題25分)

  試論司法的中立性。

  〔答案要點〕司法權是執(zhí)行立法機關法律的一種權力,主要是指審判權。它是國家權力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又稱法的適用,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屬于法的實施的重要方式。司法權有以下幾個含義含義:司法權的專屬性。司法權是現代國家權利體系中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力,在憲政國家中,此權力由司法機關獨掌,其它任何國家機關和強力組織不得分享。

  司法機關的專門性。依據世界通例,司法機關是指人民法院。但有例外,如中國。司法機關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在理論意義上包含在內。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具有特定的含義。它特指,在國家法律保護的法律關系受到阻滯、侵害時,由司法機關依法裁判,使遭受侵害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到合法狀態(tài)。司法權是獨立性權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司法權是居中裁判性權力。司法權主體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應有意或無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權應當在官民之間保持中立;司法權和行政權保持中立;司法權在一般當事人之間保持是指在司法活動中,法院以及法官的態(tài)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黨、媒體等影響,至少在個案的判斷過程中不應當受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并盡可能排除這些不利于進行準確、公正判斷的因素,對社會問題的態(tài)度只是以法律為準則而保持中立,嚴格依法辦事。司法權是獨立性權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司法權只服從法的引導,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對司法權只能實行監(jiān)督制約而不能實行領導。法權只服從理性,而不服從任何權勢和情感的壓迫。

  司法的中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與行政權傾向性相比較而言的。執(zhí)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和主動性的特點;行政機關執(zhí)行法律與司法機關司法的以第三者身份居間裁判不同。執(zhí)法中,行政機關與企業(yè)、公民等行政相對人形成行政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既是一方當事人,又是執(zhí)法者。它代表國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支配的地位,其意思表示和處分對于該法律關系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法的執(zhí)行具有主動性法的執(zhí)行是一定行政主體的權力和職責,執(zhí)法中的行政主體一般會積極主動行動,采取措施去履行職責。執(zhí)法程序也具有效率性。執(zhí)法主體對于行政管理事項當中的違法行為應當迅速簡便地做出決定。往往都是當下采取措施,不像司法活動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才能對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