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正計劃上報《不動產登記條例》給國務院,不動產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將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tǒng)并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將被“剎車”,“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寫進條例第6章第72條,全國實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實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釘釘”。
有評論認為,不少公眾期待它能夠讓擁有不正常房產數(shù)量的官員現(xiàn)形,更期待它形成由房產打擊貪污的治理邏輯。然而類似訴求難免流于高蹈,單一的不動產登記條例,本質上并無法獨立對抗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
“以人查房”有望成反腐又一利器
也許是承載了人們太多的期許與訴求,“以人查房”入法成為近年來備受民眾關注的輿論焦點。國土資源部將“依法以人查房”寫入即將上報的《不動產登記條例》草稿,體現(xiàn)民心所向,順應大勢所趨,其積極意義值得肯定。不過,鑒于此前曾有過500個城市住房信息聯(lián)網爽約的先例,人們對已“板上釘釘”的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聯(lián)網充滿期待。
回顧“以人查房”的入法之路,堪稱艱難而曲折。2006年出臺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但隨后成法的《物權法》卻提出,將登記資料查詢、復制限于“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登記信息公開范圍有所縮小;近年來,“以人查房”更是被許多地方政府視為“禁止入內”的信息查詢禁地,紛紛出臺限制令。國土資源部此次草擬的《不動產登記條例》仍把允許查詢的范圍限定于“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這或許是受制于其上位法《物權法》的規(guī)定。
“以人查房”何以如此讓人敏感?保護個人隱私當屬冠冕堂皇的拒絕理由。誠然,作為公民不動產的“住房”,的確屬《物權法》的保護范疇,是一般公民不折不扣的個人隱私,但這種“隱私”明顯不同于家庭的銀行存款、首飾細軟、名表華衣等,為何不能任人查詢?“住房”的本意是人們的棲身之所,當屬“社會資源”的一部分,一人多房勢必會擠壓他人的生存空間。香港政府網站允許公民查詢任意的物業(yè)信息,就是為了避免有人占有雙重福利。由此解讀,允許“以人查房”不無規(guī)范房產市場、彰顯公平公正、平抑畸高物價之功效。
“以人查房”還承載了公眾的反腐期盼。正如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嚴金明所言:“不動產登記的實質功能是保護所有人的物權,直接功能是為推出房地產稅做鋪墊,間接功能是反腐等。”盡管條例對“以人查房”設置了限制條件,但隨著不動產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tǒng)的并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將有望被“剎車”,只要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政法系統(tǒng)充分發(fā)揮不動產登記信息聯(lián)網的作用,切實順應民意、履行職責,《不動產登記條例》有望成為反腐倡廉的又一利器。
其實,無論對于官員還是百姓,只要擁房有據(jù)、來源合法,何懼“以人查房”?正所謂“身正不怕影子斜”。當然,“板上釘釘”只是表明一種決心與趨勢,讓“依法以人查房”落地,還需解決好“最后一公里”的問題。期待相關部門回應民眾關切,提升工作效率,盡快使“以人查房”的立法行動,早日成為有法必依的“靴子落地”。
不必高估“以人查房”的反腐功能
支持執(zhí)法部門“以人查房”,如果得以通過,將是一項制度利好。不過,對于“以人查房”的反腐作用,筆者仍然覺得,不宜冀望太高。因為進一步分析一下報道就會發(fā)現(xiàn),《條例》所界定的“以人查房”,并沒有太多讓人感到意外的內容,并非完全沒有限制。
對于個人“以人查房”,《條例》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信息”;而對于職能部門則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登記資料”。同時,還明確要求,相關機構人員需對不動產保密,不得涉及個人隱私。也就是說,《條例》所確立的“依法以人查房”,限制相當嚴格,范圍相當有限。
實施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初衷是落實《物權法》的規(guī)定,從而有效地保護公民財產權,那么從這個角度來說,《條例》對“以人查房”進行嚴格限制、規(guī)范,都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站在反腐角度,“以人查房”的反腐作用則很難樂觀高估。很明顯,其一,在公眾無法自由地對官員“以人查房”的情況下,官員房產勢必難有及時、充分“顯形”的壓力。其二,公檢法等機構“以人查房”的權力固然大,但是如果與案件無關,當然也就難以主動查詢官員房產。其三,即使沒有“以人查房”限制,“不動產登記”也不等于官員房產都會被登記,更不等于它們都會被客觀、準確地登記。
正如專家所言,“不動產登記的實質功能是保護所有人的物權,直接功能是為推出房產稅做鋪墊,間接功能是反腐”。不動產登記制度以及相應的“以人查房”,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具備反腐作用;但從根本上看,“反腐”并非不動產登記制度足以和應該勝任的功能。如果將反腐功能強加與不動產登記制度,則勢必會造成一種制度錯位,妨礙并損害其“保護產權”的基本功能。
其實,真正足以和應該勝任反腐功能的只能是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相比“不動產登記制度”,它顯然具備許多無可替代的反腐優(yōu)勢。其一,針對官員的全部財產,而不涉及一般民眾的財產。其二,官員必須主動提前公開、自證清白,而無須等到事后“以人查房”,這不僅有利于事后查腐,更有利于事前防腐。其三,便于公眾直接參與、公開監(jiān)督,而不于依賴反腐職能部門的涉案查詢。
辯證看待“以人查房”
如果媒體報道屬實,正計劃上報的不動產登記條例中,可謂亮點不少。其中不僅有“依法以人查房”,還有確定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互通互享等等。尤記今年兩會期間,國土部副部長徐德明在接受專訪時表示,對于不動產登記,國土部已在進行系列的準備工作,即將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等。對于登記信息是否要會向社會公開的問題,將“尊重公眾的意愿,不愿意公開就不公開”。從“尊重公眾意見公開”到支持“依法以人查房”,這無疑透露出意味深長的信息。
不動產登記制度能夠承擔多少反腐功能?有恒產者有恒心,不動產登記制度對于現(xiàn)代社會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但具體到多數(shù)公眾對其的關注上,則是因為他們對條例承載了熱烈的反腐訴求。不少公眾期待它能夠讓擁有不正常房產數(shù)量的官員現(xiàn)形,更期待它形成由房產打擊貪污的治理邏輯。然而類似訴求難免流于高蹈,單一的不動產登記條例,本質上并無法獨立對抗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關乎此,專家們事實上也早有論定,不動產登記固然具有多重功能,但其首先在保護私人物權與為征收房產稅做準備,反腐功能尚在其次。
去除對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高蹈期待,支持“以人查房”規(guī)定的現(xiàn)實價值才能看得更真切。去年以來,一些地方在紛紛出臺嚴禁“以人查房”的要求,甚至稱其為個人信息的不正常流出,頂層設計上的“以人查房”規(guī)定,顯然為監(jiān)督官員財產、處理物權公開和保護隱私三者的平衡,提供了一個支點,為如何來政策性監(jiān)督官員房產打開了一道缺口。與此同時,房產專業(yè)人士還以為,不動產登記條例中的支持“以人查房”系列規(guī)定,將促使部分官員進行恐慌性拋售,從而促進未來房地產市場新房、二手房、租賃市場的有效供應量,這對于房地產市場的理性回歸同樣不無裨益。
開放“以人查房”的“限制”不能走樣
可否隨意“以人查房”,世界各個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是不盡相同的。但“以人查房”在我國之所以成為一個敏感問題,與我國公眾對****的“恨之入骨”是緊密相連的,因為我國還沒有國外那樣的官員財產公開制度!胺渴濉、“房嬸”們的落馬,很大程度上就要歸功于“以人查房”的漏洞,正因為如此,當一些地方出臺限制或禁止“以人查房”的措施之后,迅速遭到了公眾和輿論的質疑。
這次,國土部起草的《不動產登記條例》有限制開放“以人查房”,表面上是對“以人查房”持支持態(tài)度,但能否符合公眾期待,關鍵就在于其“有限制”不能走樣,否則就可能異化為實際上的限制或禁止“以人查房”。關于“以人查房”的限制,《條例》的限制是兩方面的:一是將可以查詢的主體限制在“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二是程序上的“申請查詢、復制登記信息”。
一般情況下,個人要取得官員對自己“以人查房”的同意,幾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如何界定誰是與官員相關的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就十分重要了。如果“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范圍過于局限,實際上就是否定了公眾對官員“以人查房”的權利。另外,“以人查房”必須以“申請”為前提,申請能否得到批準,多長時限內必須得到批準,就成了另一個關鍵問題。如果申請動不動不批,或者拖延批準,就可能耽誤“以人查房”的反****時機。
官員制定政策、執(zhí)行政策,官員的俸祿完全來自納稅人,廣義來說,每一個公眾都是官員的權利人,都是和官員是否****的利害關系人;但從狹義來說,“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又是一個法律術語,往往限制在“直接當事人”或有證據(jù)證明的“間接當事人”身上。怎么對應官員的“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人查房”的限制就會有天壤之別。既然《條例》規(guī)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國土部門起草”,那么,國土部門就當以公眾利益為上。
至于對官員進行“以人查房”是否需要“申請”的限制,實際上也是可以商榷的。監(jiān)督官員是否****,是每一位公眾的正當權益,如果要設置“申請”的前提的條件,實際上就是在為公眾監(jiān)督官員設置障礙。而且,《條例》也沒有明確“查詢、復制登記信息”是否收費的問題,如果進行收費,無疑是進一步抬高了公眾監(jiān)督官員的成本,這與反****的本質要求是背道而馳的。因此,也希望國土部門在制定具體辦法時,對此加以考慮。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在這一背景下,個人房產信息就不僅涉及到是否是公民個人隱私的問題了。如果個人房產信息不公開,政府官員就可能在房屋價值評估中徇私舞弊,而公眾又可能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jiān)督。正因為如此,在美國這個高度重視個人隱私的國家,個人房產信息卻是極度透明的,幾乎所有個人住宅都可以在商業(yè)網站或地方政府網站中查詢到具體的房屋信息,包括成交合同、貸款紀錄、地稅情況等,文件的掃描件也可以下載,當然,整個過程是既不需要辦任何手續(xù),也不須交費的。
2013年2月,在“以人查房”最為爭議的關頭,新浪網有一個調查顯示,87.7%的人表示不支持約束“以人查房”,只有9.8%的人表示不支持“以人查房”,2.5%的人表示不好說;76.1%的人認為“以人查房”可以抑制炒房,17.8%的人認為并不能抑制炒房,6.1%的人表示不好說。可見,允許“以人查房”是“一箭三雕”的,可以反腐、可以抑制炒房,還可以監(jiān)督房產稅的公平公正。那么,《不動產登記條例》在“以人查房”的問題上,何不完全尊重民意呢?(郭文婧)
支持以人查房需配套制度推進
官員房產確實敏感。一方面,這的確是個人隱私。如果一個官員潔身自好,其房產只是其合法收入所得,那么這份房產就是其個人隱私,如果任由這份房產信息公開,就可能對其生活、工作產生諸多不便。另一方面,這又確實與公眾知情權有關。在房價高企的今天,官員房產的數(shù)量直接決定了官員財產的狀況,如果一個官員的房產數(shù)量和價值超過了其合理的收入,這樣的官員就可能存在貪腐情形。
因此,在官員房產問題上必然存在一種緊張關系——個人隱私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緊張關系。對于這種緊張關系,只能以制度加以規(guī)范——支持公眾的知情權,保護官員的隱私權。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支持而不是限制公眾查詢官員房產。若無扎實的行動和具體的制度作為依托和跟進,言語上的承諾帶不來真正的公信力。
首先,應降低公眾查詢的門檻。盡管官員的隱私需要保護,但是隱私與隱私權是兩個概念,官員的隱私需要保護,但是作為公權力的掌握和使用者,他們的隱私權又必然要作出一定的讓渡。因此,在保護、規(guī)范官員房產查詢時,應該降低個人查詢的門檻,對于規(guī)定中的查詢主體和資格予以明確,并將查詢的難度和條件不斷降低。比如,媒體是否有權進行官員房產信息的查詢?媒體與官員之間可能并不存在具體的利害關系,但是媒體卻是事實的報道者、公共利益的守望者,以及公眾監(jiān)督的代言人,如果連媒體進行相關查詢都會受到限制,個人查詢能否順利進行也就不樂觀。所以,查詢需要規(guī)范,但宗旨應該是在規(guī)范的同時,限度地降低公眾查詢的門檻。
其次,應加快房產信息的聯(lián)網。如果查詢不存在難度,決定查詢質量的就是數(shù)據(jù)的質量。假如住房信息聯(lián)網工作已經取得實效,官員的個人房產信息只要輸入相關數(shù)據(jù)就會一目了然,那么查詢就可以收到實效,官員的個人房產乃至財產情況就可以順利“打撈”。而如果住房信息聯(lián)網工作總是原地踏步,官員個人房產只是某地房產或是某人房產,并不是其所有房產,查詢官員房產信息也就存在天然的缺陷。而事實的情形恰恰是,住房信息聯(lián)網工作并未如期實現(xiàn),總是遲到的聯(lián)網反證了有多少人是不愿意房產信息聯(lián)網的。其實,越是他們不愿意,也就意味著聯(lián)網越是必要。問題是,在這場博弈中,聯(lián)網工作能不能有序推進。
長遠地看,支持查詢官員房產還應該納入到官員財產申報的制度建設中。如此,公眾才能對比現(xiàn)實,看到哪些官員有反常的情況,才能依據(jù)官員申報內容,發(fā)現(xiàn)哪些官員的申報有弄虛作假之處,并在機制上實現(xiàn)對所有官員的有效監(jiān)督。否則,在支持查詢單兵突進下,公眾知情情況也難言根本性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