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國某公司發(fā)盤:“馬口鐵500公噸,單價545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份裝運,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復電:“若單價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法國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此時馬口鐵價格確實趨漲。我方于19日復電:“接受你方16日發(fā)盤,L/C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苯Y果對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合同并未成立。我方19日電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為16日的法商發(fā)盤經(jīng)我方17日還盤已經(jīng)失效,法商不再受約束。我方應接受的是法國公司17日復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