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招聘# #2015重慶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民法之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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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zhèn)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