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
◆ 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
-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
---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時:
---保險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關系人
·投保人
---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投保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投保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投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
·投保人須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保險人
---保險人專門經營保險業(yè)務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保險人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作為保險人,要具備法定資格
---保險公司須以自己的名義訂立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是
---被保險人須是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險人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受益人
---《保險法》第22條規(guī)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是
---必須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
---必須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投保人于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 保險合同的內容
·狹義: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廣義:指以雙方權利義務為核心的保險合同的全部記載事項
·保險合同內容的構成
---主體部分: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權利義務部分:包括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的開始、違約責任等
---客體部分: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財產保險合同表現為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人身保險合同表現為保險金額。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其他聲明事項部分
·保險合同條款
·基本條款
---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保險標的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特約條款
---保證條款
---附加條款
---協會條款
◆ 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合同通常采用書面形式。包括:
-投保單
---投保單也稱要保書,是指投保人為訂立保險合同而向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
---保險單是指通常所說的書面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
-暫保單
·暫保單也稱臨時保險單,是指由保險人在簽發(fā)正式保險單之前,也立的臨時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fā)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 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為
·要約
-指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須明確表示訂約愿望
---要約須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
---要約在其有效期內對約人具有約束力
·承諾
-承諾人向要約人表示同意與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諾的人稱為承諾人或受約人
---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是無條件的
---承諾須由受約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
---承諾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保險合同的承諾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若保險人提出反要約的,投保人無條件接受后,投保人即為承諾人,保險合同也隨之成立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成立
---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
·生效
---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fā)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
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
·有效
---指保險合同是由當事人雙方依法訂立,并受國家法律保護。
·無效
---指當事人雖然訂立,但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國家不予保護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始終無效
-無效保險合同的種類
---全部無效是指有違反國家禁止性規(guī)定而被確認無效后,不得繼續(xù)履行的保險合同
----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內容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保險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或被保險****利義務的履行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支付保險費義務、出險通知義務、提供單證義務等。
---對于財產險的投保人還須履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危險增加通知、防損與減損義務、協助追償等義務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利
---發(fā)生保險損失時有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
---有了解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保險人義務
---承擔保險責任
---向投保人說明條款
---及時簽發(fā)保險單證
---為投保人等其他保險合同的主體保密
---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保險人的權利
---收取保費權
---防損建議權(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
---代賠償權(適用于財產保險)
◆ 保險合同的變更
·主體的變更
---大都是由保險標的權利發(fā)生轉移而引起的,其實質是合同的轉讓
---保險合同的轉讓不改變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客體
---在財產保險中,主體的變更以保險標的轉移為基礎
---人身保險中,不以保險標的轉移為基礎,而主要取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
·保險合同的客體變更
---原因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價值增減變化,引起保險利益發(fā)生變化
---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經保險人同意,加批后生效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保險合同的中止
---指在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內,由于某種原因的發(fā)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歸于停止
·保險合同的復效
---保險合同復效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
---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侗kU法》第十四條強調:“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協議解除
---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
◆ 保險合同的終止
·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因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出現而不復存在
·合同終止的原因:
---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
---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
---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