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抵押權
將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 抵押權對第三人的效力:
a) 對買受人的效力:不得對抗正常經營中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
b) 對承租人的效力,抵押權訂立前原租賃關系不受影響。
二、 抵押權或其順位的放棄與順位的變更:變更不可以損害其他抵押權人利益。施行后,擔保人可免除相應擔保責任,但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三、 抵押權的實現與其他債權人的撤銷權:
a)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xié)議優(yōu)先受償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b) 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
i. 不屬于抵押財產
ii. 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與新增的建筑物一并處分。
iii. 新增的建筑物所得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將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 抵押權對第三人的效力:
a) 對買受人的效力:不得對抗正常經營中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
b) 對承租人的效力,抵押權訂立前原租賃關系不受影響。
二、 抵押權或其順位的放棄與順位的變更:變更不可以損害其他抵押權人利益。施行后,擔保人可免除相應擔保責任,但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三、 抵押權的實現與其他債權人的撤銷權:
a)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xié)議優(yōu)先受償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b) 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
i. 不屬于抵押財產
ii. 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與新增的建筑物一并處分。
iii. 新增的建筑物所得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