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釋,是指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所作的分析和說明。對此,應從以下方面把握:
一、合同解釋的主體
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進行分析和說明,任何人都有權進行。例如,當事人雙方時常對其訂立的合同進行分析和說明,即進行合同解釋。發(fā)生合同糾紛,訴諸到法院或仲裁機構時,法官、仲裁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都從各自不同的角度解釋合同;合同在鑒證、公證時,鑒證人員、公證人員、當事人也要解釋合同;消費者協(xié)會等社會團體對投訴的合同糾紛,要發(fā)表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看法;學者進行個案研究時,亦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進行解釋?梢,合同解釋無處不在,無時不有。這是廣義的合同解釋。
狹義的合同解釋專指有權解釋,即受理合同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所作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分析和說明。由于“合同解釋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確、不具體的合同內(nèi)容歸于明確、具體,使當事人間的糾紛得以合理解決。因此,在合同解釋實踐中,當事人間在不發(fā)生合同爭議或雖有爭議但已協(xié)商解決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一般意義上的合同解釋,是沒有法律價值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依賴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訴訟參與人的解釋,也無法實現(xiàn)合同解釋的目的。真正具有法律意義的合同解釋,只能是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作為裁判依據(jù)的事實所作的權威性說明”。該理由原則上可以贊同,只是將無權解釋視為沒有法律價值,將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解釋說成無法實現(xiàn)合同解釋的目的,過于武斷。因為法官或仲裁員的有權解釋,往往是認同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解釋,或者是以他們的解釋為素材所作的解釋。再如學者對個案的解釋,對于總結合理規(guī)則、提出立法建議、指導審判實踐等,顯然是有法律價值的。
二、合同解釋的客體
合同解釋的客體,即合同解釋工作指向的對象。從實際的合同解釋看,在不同的合同爭議中,解釋的客體也不一致:
。1)在因合同中的語言文字表達含糊不清、模棱兩可或相互矛盾而發(fā)生爭議場合,合同解釋的客體即是意思含糊不清、模棱兩可或相互矛盾的語言文字的含義;
。2)在當事人一方主張合同的語言文字所表達的含義與其內(nèi)心真意相異或相悖場合,當事人的內(nèi)心真意如何,即成為合同解釋的客體;
。3)在合同糾紛系因欠缺某些條款而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甚明確時,合同解釋的客體即是漏訂的合同條款;
。4)在合同內(nèi)容不符合法律要求,需要變更、修訂其規(guī)定的場合,不適法的合同內(nèi)容即是合同解釋的客體等等。
據(jù)此可知,首先,合同解釋的客體不僅僅是“發(fā)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沒有爭議的合同文字也同樣需要解釋。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審理或仲裁合同糾紛案件時,隨時都要進行合同解釋。有些解釋是根據(jù)當事人的爭議進行的,還有一些是根據(jù)案件的其他需要(如確認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與否等)進行的。其次,需要解釋的不僅僅是“合同條文或所用文句的正確含義”,而“是全面考慮與交易有關的環(huán)境因素,包括書面文據(jù)、口頭陳述、雙方表現(xiàn)其意思的行為,以及雙方締約前的談判活動和交易過程、履行過程或者慣例”。
三、合同解釋的效力
狹義的合同解釋的結果是制作調(diào)解書、裁決書或判決書的主要根據(jù)之一,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約束力,是一件非常嚴肅的工作,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始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