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乘客羅某圍繞手機短信能否作為有效客票,起訴上海鐵路局返還補票款一案,被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此事再次引發(fā)公眾對于實名制購票相關問題的廣泛討論。手機訂票確認短信為何不能被視為電子車票?補票款不予退還的緣由又是什么?乘客該如何維權呢?
車票僅為鐵路運輸服務憑證
自2011年元旦以后,鐵路局試點實行實名制購票,將車次、身份證號、姓名保存在系統(tǒng)中并打印在紙質車票上,與先前出售車票的區(qū)別在于,將旅客與車次座位的一一對應關系體現(xiàn)在了車票上。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從車票售出時起,旅客與鐵路部門間的運輸合同成立,直到旅客出站終止。其間,旅客應當妥善保管車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識別;鐵路部門應當按票面規(guī)定完成運輸服務。前述規(guī)定屬行政規(guī)章,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納入運輸合同內容。
實名制購票實施之前,車票是證明雙方構成旅客運輸合同的憑證,而且車票未記載旅客信息,誰占有車票就可以憑票進站乘車后完成出站驗票等環(huán)節(jié)。車票并非鐵路運輸服務的內容本身,而僅僅為旅客接受鐵路運輸服務的書面憑證。
車票確認短信僅為電子證據
實名制購票實施后,已實現(xiàn)網上購票在線支付。訂票或退票成功后,12306單方面向購票人手機發(fā)送確認短信。然而,確認短信并不能等同于電子車票,僅可視為電子證據材料。這是為什么呢?
一方面,短信接收人不一定是實際乘車人。購票人完成網上操作后,鐵路客服12306將單一購票注冊用戶購票、退票操作的確認信息,即時發(fā)送給該購票注冊用戶所綁定的一個手機號碼上,而使用這個號碼的并不一定是乘車人。
舉例來說,假如同一賬戶為多人購買車票,12306將多個訂單信息都發(fā)送到一個手機號碼上,短信內容如“訂單***,付女士您已購*月*日*車次*車*號、*號**站10:39開。”訂單確認短信并不寫明實際乘車人姓名,如同時購買同車次多張車票,僅發(fā)送一條確認短信,且不區(qū)分各乘車人對應座位號。也就是說,不管用誰的身份證購買車票、誰來支付票款,鐵路客服均將訂票確認信息發(fā)送給訂票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
由此可見,12306單方面發(fā)送確認短信的作用,僅是對網上操作的一種確認通知,并不具有電子車票功能。所以,羅某以訂票確認短信為憑證要求出站主張,似乎站不住腳。
另一方面,車票是具有檢驗乘車、退改簽、出站等一系列功能的憑證。然而,手機短信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具有易更改性、可復制性且易被偽造。12306向購票賬戶注冊郵箱發(fā)送的確認郵件,同樣無法發(fā)揮車票的各項功能。購票確認短信、郵件,要想達到證明目的就必須有其他證據的補充印證。網絡購票旅客的注冊賬戶在12306網頁或高鐵管家APP等終端留存的購票、出票、支付等信息,均是旅客購票的電子證據。前述各項電子證據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用于證明乘車人購買車票的法律事實。
車票僅為鐵路運輸服務憑證
自2011年元旦以后,鐵路局試點實行實名制購票,將車次、身份證號、姓名保存在系統(tǒng)中并打印在紙質車票上,與先前出售車票的區(qū)別在于,將旅客與車次座位的一一對應關系體現(xiàn)在了車票上。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從車票售出時起,旅客與鐵路部門間的運輸合同成立,直到旅客出站終止。其間,旅客應當妥善保管車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識別;鐵路部門應當按票面規(guī)定完成運輸服務。前述規(guī)定屬行政規(guī)章,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納入運輸合同內容。
實名制購票實施之前,車票是證明雙方構成旅客運輸合同的憑證,而且車票未記載旅客信息,誰占有車票就可以憑票進站乘車后完成出站驗票等環(huán)節(jié)。車票并非鐵路運輸服務的內容本身,而僅僅為旅客接受鐵路運輸服務的書面憑證。
車票確認短信僅為電子證據
實名制購票實施后,已實現(xiàn)網上購票在線支付。訂票或退票成功后,12306單方面向購票人手機發(fā)送確認短信。然而,確認短信并不能等同于電子車票,僅可視為電子證據材料。這是為什么呢?
一方面,短信接收人不一定是實際乘車人。購票人完成網上操作后,鐵路客服12306將單一購票注冊用戶購票、退票操作的確認信息,即時發(fā)送給該購票注冊用戶所綁定的一個手機號碼上,而使用這個號碼的并不一定是乘車人。
舉例來說,假如同一賬戶為多人購買車票,12306將多個訂單信息都發(fā)送到一個手機號碼上,短信內容如“訂單***,付女士您已購*月*日*車次*車*號、*號**站10:39開。”訂單確認短信并不寫明實際乘車人姓名,如同時購買同車次多張車票,僅發(fā)送一條確認短信,且不區(qū)分各乘車人對應座位號。也就是說,不管用誰的身份證購買車票、誰來支付票款,鐵路客服均將訂票確認信息發(fā)送給訂票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
由此可見,12306單方面發(fā)送確認短信的作用,僅是對網上操作的一種確認通知,并不具有電子車票功能。所以,羅某以訂票確認短信為憑證要求出站主張,似乎站不住腳。
另一方面,車票是具有檢驗乘車、退改簽、出站等一系列功能的憑證。然而,手機短信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具有易更改性、可復制性且易被偽造。12306向購票賬戶注冊郵箱發(fā)送的確認郵件,同樣無法發(fā)揮車票的各項功能。購票確認短信、郵件,要想達到證明目的就必須有其他證據的補充印證。網絡購票旅客的注冊賬戶在12306網頁或高鐵管家APP等終端留存的購票、出票、支付等信息,均是旅客購票的電子證據。前述各項電子證據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用于證明乘車人購買車票的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