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性質和條件是什么?
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胚@種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其性質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扶養(yǎng)義務。離婚后,夫妻間的扶養(yǎng)義務已隨著配偶身份關系的解除而終止,經濟幫助只是從原來的婚姻關系中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而不是夫妻撫養(yǎng)義務的延續(xù)。
、 這種離婚時的經濟幫助,也不同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對另一方所作的有條件的幫助,后者則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依法享有的權利。
條件:⑴ 要求幫助的一方生活確有困難,本人無力解決;⑵ 另一方有給予幫助的經濟負擔能力;⑶ 這種幫助是用來解決一方離婚時的生活困難,因而是臨時的而不是長期的,確定數額時要考慮必要和可能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