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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沖刺必讀:清代的例。
清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例。例是統(tǒng)稱,可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條例一般而言是專指刑事單行法規(guī),大部分編人《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條之后。條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經(jīng)皇帝批準后成為一項事例,指導類似案件的審理判決。然后,經(jīng)“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條例纂修活動,由律例館編入《大清律例》,或單獨編為某方面的刑事單行法規(guī)。
則例指某一行政部門或某項專門事務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匯編。它是針對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guī)程而制定的基本規(guī)則!皠t例”作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對于國家行政管理起著重要作用。
事例指皇帝就某項事務發(fā)布的“上諭”或經(jīng)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事例一般不自動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處理該事務的指導原則。
成例,也稱“定例”,指經(jīng)過整理編訂的事例,是一項單行法規(guī)。成例是一種統(tǒng)稱,包括條例及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