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對象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招聘對象應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合格學歷,并取得《教師資格條例》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證書。考生在報名時未能獲得教師資格證書、學歷學位證書或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也可報名參加考試,但必須在面試資格審核前取得學歷學位證書、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或教師資格認定審核合格證明(注:由于教師資格證書一般在7月上中旬發(fā)放給考生,如果個別考生未能在報考單位組織面試前拿到教師資格證書,但已經(jīng)在教師資格認定所報教育局資格審核合格,可向認定所報教育局申請先開具教師資格認定審核合格的證明),否則招聘單位將取消面試和錄用資格。具體事宜可咨詢各縣(區(qū))、開發(fā)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或招聘單位。
(三)招聘對象須熱愛教育事業(yè),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所學專業(yè)及教師資格證任教學科應當與招聘崗位計劃一致。
(四)對報考鄉(xiāng)鎮(zhèn)及以下教師崗位的報考人員,專業(yè)對口,并已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可免筆試。如確有需要,可由招聘單位商主管部門增設篩選程序,篩選方式和結果公開。
(五)報考定向招聘隨軍家屬崗位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經(jīng)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辦理了隨軍隨隊手續(xù)的駐邕部隊現(xiàn)役軍人配偶(駐邕指駐南寧市城區(qū)),且隨軍家屬為非機關事業(yè)單位在編(含使用后勤控制數(shù))人員。
(六)使用中小學聘用教師控制數(shù)招聘的人員,不辦理入編手續(xù)。在薪酬待遇、職稱評定、競爭上崗、崗位交流、社會保險等方面按照(桂編辦發(fā)〔2015〕85號)文享受在編人員同等待遇。
(七)具備具體招聘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