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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1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門源回族自治縣檢察院收到該縣仙米林場職工李建奇不服該縣人民法院(2008)門民二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的申訴,申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顯失公正,請求該縣檢察院提請抗訴。
受案后,門源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辦案人員進行了認真的審查和必要的調(diào)查。查明2006年11月期間,門源回族自治縣浩門鎮(zhèn)居民董成金因其經(jīng)營的電器門市部缺乏資金需貸款,找到蘇吉灘信用社主任劉英才幫忙從蘇吉灘信用社解決貸款,劉英才要董成金在蘇吉灘當?shù)卣乙幻安萑恕?本地人的意思。因董成金非本鄉(xiāng)人,不能異地貸款),董成金就找到了蘇吉灘鄉(xiāng)政府干部劉永祥為借款人,后又找仙米林場職工李建奇為保證人。2006年11月18日董成金帶仙米林場職工白國民的戶口本復印件、工資證明與李建奇、董成金的表弟趙科學(冒名頂替仙米林場職工白國民)前往蘇吉灘信用社,以劉永祥為借款人,李建奇、白國民為保證人,貸款30000元。貸款后,董成金用其中9000元歸還了在蘇吉灘信用社以他人名義借款而自用的未結(jié)貸款,實際提款21000元。因董成金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2007年12月13日門源回族自治縣信用聯(lián)社以劉永祥、李建奇為被告,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劉永祥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李建奇承擔連帶責任。門源縣人民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于2008年2月11日判決劉永祥償還門源縣信用聯(lián)社借款30000元本金及利息,李建奇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李建奇不服,于2008年12月12日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顯失公正為由向門源縣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提請抗訴。
門源縣檢察院認為:門源縣信用聯(lián)社蘇吉信用社工作人員在辦理該筆貸款業(yè)務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行為和重大過錯,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存在嚴重瑕疵,此筆貸款中出現(xiàn)一名虛假擔保人,其內(nèi)容應認定部分無效,原審判決未考慮前述情節(jié),沒有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全面考慮,綜合評定,而簡單地將所有責任和風險判決由不適格的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顯屬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顯失公正。門源縣檢察院于2009年6月4日向海北州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海北州人民檢察院向海北州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后,此案被發(fā)回重審,門源縣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后,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再審判決,判決李建奇承擔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二分之一的償還責任。門源縣信用聯(lián)社(蘇吉信用社已被撤并)承擔與李建奇同等的民事責任。
此案的改判,維護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充分履行了檢察機關(guān)民事行政法律監(jiān)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