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死刑的一種,凌遲始于五代時的西遼,是一種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極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種酷刑。《宋文鑒》載: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動,四肢分落,而呻痛之聲未息”。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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