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 #2017年司法考試國際經(jīng)濟法知識考點:公約適用的任意性#】司法考試備戰(zhàn)已經(jīng)悄然拉開了帷幕,為了各位考友能夠更好地復習應戰(zhàn),®無憂考網(wǎng)特為大家?guī)?017年司法考試國際經(jīng)濟法知識考點,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1.當事人可以通過選擇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約的適用。也就是說,即使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分處兩個締約國,本應適用公約,但如果他們在合同中約定適用其他的法律,則排除了公約的適用。但案例表明如果當事人只是一般性地選擇適用了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則公約仍然得以適用,只有在當事人明確適用該國的什么法律時,才能排除公約的適用,例如,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則可以排除公約的適用。
如果雙方?jīng)]有排除公約的適用,則公約自動適用于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適用了某一國際慣例,如某一國際貿易術語,則不能認為排除了公約的適用,因為貿易術語主要是解決買賣雙方在交貨方面的責任、費用及風險劃分等問題,而沒有涉及違約及違約救濟等方面的問題,貿易術語和公約在內容上是相互補充的,因此,公約仍應對合同適用。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部分地適用公約,或對公約的內容進行改變。但當事人的此項權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當事人營業(yè)地所在國在加入公約時已提出保留的內容,當事人必須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