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1.適用的法院和審級
(1)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第一審。
2.適用的案件范圍 《民訴》第157條
(1)法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約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3.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fā)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二)簡易程序的特點
1.傳喚方式簡便:(1)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
(2)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fā)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
2.審判組織簡便: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
3.審限很短: 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
4.重視調解:六類案件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三)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1.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1)轉換條件: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2)發(fā)現方式:
、佼斒氯司瓦m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
、谌嗣穹ㄔ涸趯徖磉^程中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睹裨V》第163條
(3)審限計算: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程序轉化時計算。
2.普通程序轉簡易程序:
(1)原則規(guī)定: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fā)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2)轉換條件: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四)小額程序《民訴》第162條
1.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應當按照簡易程序審理;
(2)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2.特點:
(1)必須適用;
(2)一審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