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 #2018司考《刑訴法》知識點:委托辯護#】為了幫助各位考生系統(tǒng)的復習司法考試,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試的相關重點,®無憂考網(wǎng)整理了2018司考《刑訴法》知識點:委托辯護,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xié)助其進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但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
(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負有告知義務:
(1)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轉達的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被告人應當提供有關人員的聯(lián)系方式。有關人員無法通知的,應當告知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