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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稅基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如下:(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根據(jù)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合同規(guī)定分得的經(jīng)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按月減除費用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5)財產(chǎn)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chǎn)的收入額減除財產(chǎn)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jù)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