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法的基本內(nèi)容
1.消費稅的納稅人。消費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nèi)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法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2.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消費稅的征稅對象為應稅消費品,具體包括:(1)煙;(2)酒及酒精;(3)化妝品;(4)護膚護發(fā)品;(5)貴重首飾;(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車輪胎;(10)摩托車;(11)小汽車。
從2006年4月1日起,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應征收消費稅,同時取消了護膚護發(fā)品稅目。
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價外征收的公路養(yǎng)路費、航道養(yǎng)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同時,將價內(nèi)征收的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相應提高。
3.消費稅的稅基。消費稅的稅基為銷售額或銷售數(shù)量。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4.消費稅的稅率。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按不同消費品分別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率、稅額表參見消費稅暫行條例后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5.消費稅的稅收減免。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