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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法律心得體會范例集萃【三篇】

時間:2018-11-14 13:11: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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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例一】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fā)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學生家長因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致殘甚至死亡向學校索賠的金額不斷攀升。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波及教育系統(tǒng)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預防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近,通過在教管課程班學習《教育法規(guī)》這門課程得到很多啟示,幾天的學習中,首都師范大學程振勇教授在學校傷害事故方面進行了精辟的講解,感覺收獲頗豐。以下是本人這方面的學習心得。

  一、學校是否屬于學生的監(jiān)護人之爭

  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shù)那疤,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fā)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wěn)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于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guī)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jù)可尋。

  是不是只要學生在上學(上課)期間發(fā)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jiān)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jiān)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jiān)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shù)呢熑,是基于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guī)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那么學校與學生之間究竟存在著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我國現(xiàn)行法律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與學生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職責雖有相近內容,但這兩種職責的性質和法律淵源卻有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為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等有關法律,而形成的一種公法范疇的職責與義務;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確定的監(jiān)護權,而在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之間形成的司法范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兩種權利由于來源與性質上的差別,不能混淆。尤其監(jiān)護權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上的,不能脫離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和親權的范疇而談監(jiān)護權的轉移。視學校為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的認識,不僅使學校承擔難以擔負的責任,而且也難以解釋何以學校只有監(jiān)護責任而沒有相應的權利,何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規(guī)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監(jiān)護人一樣管理學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或應當承擔監(jiān)護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總體上來講是基于教育與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關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殊規(guī)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因此,學校并非學生法定意義上的監(jiān)護人,盡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學校管理職責范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

  根據(jù)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其后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

  1.意外事件。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fā)生之后,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后責任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fā)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筑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lián),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并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余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fā)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yǎng)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fā)生事故,要及時采取措施做好善后處理。中小學教師的職責并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監(jiān)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jiān)管責任及到位情況。

  5.學生*、自殘。學生的*與教師有無關系,取決于:一是學生*與教師的行為有無一定因果關系;二是教師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jù)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停其課,*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被監(jiān)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盡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有關系,但行為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

  【范例二】

  經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學習,認識到合同訂立的形式、相關程序和從合同簽定到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各項問題:

  一、簽訂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在工作中,簽訂合同時要嚴格遵循以下規(guī)定,以免所簽合同為無效合同,引起法律風險。

  簽訂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訂立合同、合同評審、合同相對人資質審查。

  首先要訂立合同(內容具體、完整、雙方權利及義務要明確),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查閱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定合同范圍及合法性;審查合同相對人提供的“四證一書一照”,確定合同相對人(法人)的合法性,確保合同簽定后的有效性;另外要對合同相對人(法人)資質及業(yè)績進行審查,確定其有履約能力,組織合

  同評審小組對合同及合同相對人(法人)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后方可簽訂合同。

  三合同簽訂中:要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工作內容進行談判,合同中所約定的質量、數(shù)量、責任、義務、履約保證金等明確后,合同雙方條件達成一致,相對人做出后簽訂合同。

  四合同簽訂后: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履約保證金及時足額收繳以降低合同風險,要對當事人合同履行情況定期考核、督促,保證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范例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合同是應用為廣泛的一種交往方式,并且內容紛繁。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F(xiàn)如今隨著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小到買賣、借用、贈與,大到、租賃、承攬、融資等方方面面,無不有合同的身影。學習合同法顯得尤為重要。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我對勞動合同法有了更深的認識,給我感觸比較深的就是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前我們總是認為勞動合同的簽訂無關緊要,尤其是當我們的條件十分不成熟的條件下,我們常常處于被動情況,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報酬或者是其他的條件,我們總是理所當然地選擇接受,可是卻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已經受到侵犯。而現(xiàn)在我們懂得“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未在用工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該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的簽訂事關重要,涉及勞動者的方方面面。

  合同簽訂之后,并不是就成為了一紙空文,根據(jù)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人,應該根據(jù)合同的要求實現(xiàn)其義務。這就是所謂的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shù)赝瓿善浜贤x務。合同的履行關鍵的是要全面、適當,這是合同歸于消滅的理想方式!叭妗本褪锹男泻贤兴袘撀男械模斑m當”也就是說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去履行,并不是說只要做了就算是履行。比如,一建筑公司于學校之間簽訂合同,規(guī)定建筑公司要為學校粉刷教學樓墻壁和操場觀眾席成白色。也就是說建筑公司要粉刷教學樓和操場范圍內的所有區(qū)域為白色,既不能只粉刷教學樓或者操場,也不能粉刷成除白色別的顏色。否則建筑公司都將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合同的履行是要以合同生效為前提的。如果有效,當然要正確適當?shù)穆男,否則就是違約。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常常會因為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被欺詐或者由于某種特殊原因而簽訂了不平等合同,從而被認定無效,此時,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則雙方都負有返還義務。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合同雙方出于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收入收歸國庫。

  合同的簽訂其實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做出的超前的約定,正如法經濟學家所說,合同是為了節(jié)省成本,是為當事人作出的某種預見。所以要理解合同法就要理解合同法所要追求的是什么。我國的合同法強調的既要追求經濟效率,又要追求社會正義。也就是既要有利于合同主體的發(fā)展,實現(xiàn)雙方的利益,又要保證不同社會階層,不同人群在作為合同主體時能夠大程度的實現(xiàn)公平。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工作地點存在安全隱患,超時工作甚至長期的加班加點,沒有社會保險以及缺乏職業(yè)危害防護等現(xiàn)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不盡完善,加上勞動監(jiān)察和執(zhí)法不到位,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很難得到徹底糾正。而通過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對比加以約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實現(xiàn)從源頭上維護。

  新一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勞動合同法,確實是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規(guī)定了相應的保護條文。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用人單位有義務主動與勞動者訂立出面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職業(yè)危害’和‘防護措施’”、“政府機關人員不作為給勞動者造成危害應擔責賠償”這幾條,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是維護勞動者弱勢群體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