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拿到招標師考試培訓教材。初步瀏覽了一下,總的感覺是,這套教材還是不錯的;內(nèi)容豐富,對理論與實踐的問題結(jié)合比較緊密。除了對水平考試有著重要意義以外,對于各種從業(yè)人員的學習和水平提高,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但是,由于是第編寫這樣的教材。雖然,招標投標協(xié)會的領導以及眾多的專家學者,經(jīng)過了不懈的努力;還不能說十分完美,還有不少缺點和問題。
下面,筆者簡單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對事不對人,供領導和大家參考。
先從《案例分析》談起。
對于《案例分析》課程的前附表1-3,筆者的理解,它是對前三本培訓教材知識的一種綜合,是理論結(jié)合實踐的考核,看你是否真的理解,掌握并且能夠運用。
因此,這個表格的知識,應該與前三本書對應;應該從其他教材中很容易的找到。目前,尚未做到這一點。
(1)次序問題:
首先,該表格歸納了招標投標程序上的16大項。筆者以為,這種歸納方法是不錯的,可以簡單概括的幫助人們掌握有關知識。
但是,該表把“招標公告”的內(nèi)容放在第一大項,把“招標文件編制”放在第二大項,程序上不妥。
從道理上講,第一大項應該叫做“招標準備”,包括:市場調(diào)研分析;編制可行性報告以及審批;籌集資金;研究確定招標方案,包括是否進行資格預審,如何確定招標文件技術、商務以及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等等。
(2)招標公告問題:
對于“公開招標”,該表只列舉了原國家計委的4號令規(guī)定,沒有反映出《政府采購法》頒布后,財政部的規(guī)定;以及根據(jù)國務院分工,其他部委的政令規(guī)定,如商務部13號令的規(guī)定,而這些,在《招標實務》那本教材中,p100,明確的寫出。后者,似乎遺落了建設部的規(guī)定。
(3)上述招標公告問題,還應該表明可以發(fā)出“資格預審公告”。
(4)按照程序,該表中的“資格審查”,應該說明主要是指“資格預審”。
(5)第8項,表中寫的是“投標文件不予受理情形”。這種表述不妥:應該是“投標”的有關規(guī)定。
此外,對于“受理”的說法,筆者有些不同的個人意見,另發(fā)。
(6)第9項“評標”。其中說道,評標專家……“確定”,不是目前普遍采取的“隨機抽取”。筆者不明白其含義。
(7)在11定標和12合同簽訂兩大項之間,應該有一個“中標通知”大項。包括法律效力;公示,等等。
(8)應該增加“質(zhì)疑投訴”大項,那既是投標人的權(quán)利;也是招標人和招標代理不可避免的責任。
(9)第14項“投標保證金退還”比較突然。前面沒有提到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怎么突然出現(xiàn)退還問題?對于投標保證金,應該全面反映有關規(guī)定。
(10),在招標結(jié)果報告一大項之前,應該考慮有其他重要情況的處理:
全部廢標(流標);被上級判定重新招標;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
由于筆者尚未看完全部四本教材,只能提出初步意見,有不對之處,請批評指正!
但是,由于是第編寫這樣的教材。雖然,招標投標協(xié)會的領導以及眾多的專家學者,經(jīng)過了不懈的努力;還不能說十分完美,還有不少缺點和問題。
下面,筆者簡單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對事不對人,供領導和大家參考。
先從《案例分析》談起。
對于《案例分析》課程的前附表1-3,筆者的理解,它是對前三本培訓教材知識的一種綜合,是理論結(jié)合實踐的考核,看你是否真的理解,掌握并且能夠運用。
因此,這個表格的知識,應該與前三本書對應;應該從其他教材中很容易的找到。目前,尚未做到這一點。
(1)次序問題:
首先,該表格歸納了招標投標程序上的16大項。筆者以為,這種歸納方法是不錯的,可以簡單概括的幫助人們掌握有關知識。
但是,該表把“招標公告”的內(nèi)容放在第一大項,把“招標文件編制”放在第二大項,程序上不妥。
從道理上講,第一大項應該叫做“招標準備”,包括:市場調(diào)研分析;編制可行性報告以及審批;籌集資金;研究確定招標方案,包括是否進行資格預審,如何確定招標文件技術、商務以及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等等。
(2)招標公告問題:
對于“公開招標”,該表只列舉了原國家計委的4號令規(guī)定,沒有反映出《政府采購法》頒布后,財政部的規(guī)定;以及根據(jù)國務院分工,其他部委的政令規(guī)定,如商務部13號令的規(guī)定,而這些,在《招標實務》那本教材中,p100,明確的寫出。后者,似乎遺落了建設部的規(guī)定。
(3)上述招標公告問題,還應該表明可以發(fā)出“資格預審公告”。
(4)按照程序,該表中的“資格審查”,應該說明主要是指“資格預審”。
(5)第8項,表中寫的是“投標文件不予受理情形”。這種表述不妥:應該是“投標”的有關規(guī)定。
此外,對于“受理”的說法,筆者有些不同的個人意見,另發(fā)。
(6)第9項“評標”。其中說道,評標專家……“確定”,不是目前普遍采取的“隨機抽取”。筆者不明白其含義。
(7)在11定標和12合同簽訂兩大項之間,應該有一個“中標通知”大項。包括法律效力;公示,等等。
(8)應該增加“質(zhì)疑投訴”大項,那既是投標人的權(quán)利;也是招標人和招標代理不可避免的責任。
(9)第14項“投標保證金退還”比較突然。前面沒有提到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怎么突然出現(xiàn)退還問題?對于投標保證金,應該全面反映有關規(guī)定。
(10),在招標結(jié)果報告一大項之前,應該考慮有其他重要情況的處理:
全部廢標(流標);被上級判定重新招標;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
由于筆者尚未看完全部四本教材,只能提出初步意見,有不對之處,請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