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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中級會計職稱準考證打印時間:8月15日前公布

時間:2019-07-04 16:23:00   來源:無憂考網(wǎng)     [字體: ]
【#會計職稱考試# #2019年山西中級會計職稱準考證打印時間:8月15日前公布#】根據(jù)山西財政發(fā)布的中級會計職稱考務通知中得知“2019年山西中級會計職稱準考證打印時間8月15日前公布”,考生可關注山西省會計服務中心的消息,將持續(xù)山西準考證打印相關消息,并及時發(fā)布打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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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山西中級會計職稱準考證打印時間8月15日前公布

  山西省中級會計職稱考務日程

  1.3月31日前,完成全省2019年度中級資格考試報名工作。報名網(wǎng)址為“山西省財政廳”門戶網(wǎng)(http://www.sxscz.gov.cn)或“會計之星”網(wǎng)站(http://www.kjzx.cn)。中級資格考試網(wǎng)上報名及繳費系統(tǒng)開通時間為3月22日-31日。報名結束后,省會計服務中心負責向省考辦報送考試報名情況。

  2.8月15日前,省會計服務中心向社會公布我省中級資格考試準考證網(wǎng)上打印時間。

  3.9月7日-8日,組織中級資格考試?荚囘^程中,如遇特殊情況,省會計服務中心及時報省考辦;考試結束后,省會計服務中心負責向省考辦報送考試情況。

  4.10月15日前,省會計服務中心組織完成我省中級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將評卷數(shù)據(jù)(光盤)和評卷工作書面報告,同時報省考辦、財政部會計司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

  5.10月19日前,省會計服務中心在“會計之星”網(wǎng)站公布中級資格考試成績、咨詢電話和電子郵箱。考試成績公布后,如考生對分數(shù)提出疑義,應向考生提供相關科目的明細分值。

  6.考試成績公布后三周內(nèi),各考區(qū)完成報考人員報名條件審核工作,向省會計服務中心報送符合報名條件的考試合格人員相關信息及書面報告,省會計服務中心匯總后報省考辦,并按時向財政部會計司和財政部會計評價中心報送。

  7.11月30日前,省會計服務中心完成考試試卷等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并向省考辦、財政部會計司和財政部會計評價中心報送2019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2019年度中級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生須知

  1.考試開始前30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置在桌面上方,以備檢查?荚囬_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2.考場為考生統(tǒng)一提供演算用紙和演算用筆,考試結束后由監(jiān)考人員統(tǒng)一收回,考生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違紀處理。

  3.考生進入考場時,應將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和免套非立體式不帶存儲功能的電子計算器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機、電子設備應設置成關機狀態(tài))存放在監(jiān)考人員指定的物品存放處,違者按違紀處理。

  4.考生入座后,在考試系統(tǒng)登錄界面輸入準考證號和有效身份證件號進行考試登錄,登錄后認真核對考試機屏幕顯示的照片、姓名、性別、準考證號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等信息,等待考試開始。

  5.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秩序,尊重并自覺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保持考場安靜,遇到問題應當舉手向監(jiān)考人員示意。

  6.考試過程中,如出現(xiàn)考試機黑屏、斷網(wǎng)、斷電、無法登錄考試系統(tǒng)、信息有誤、運行故障等異常情況,考生應及時舉手示意,請監(jiān)考人員幫助解決,不得自行處置。考試結束后,考試管理機構將不再受理上述問題。在異常情況處置期間,考生應在座位上安靜等待,聽從監(jiān)考人員的安排與引導。根據(jù)處置時間,將按照《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相應延長相關考生的考試時間或更改其考試批次。

  7.考試開始30分鐘后,未進行電子簽到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tǒng)不再接受該考生登錄。

  8.考生在進入考場電子簽到后不得隨意離場,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員陪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出入考場?忌诳荚囍型緯弘x考場,其離場時間計入本人的考試時間。

  9.考試開始9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荚嚱Y束時,系統(tǒng)自動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統(tǒng)一交卷。

  10.考生交卷后,應當立即離開考場,不得關閉考試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或喧嘩。

  11.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2.考生在考試期間違紀、違規(guī)的,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31號)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