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給予保管并獲得保管費用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對他人物品進行保管的人稱保管人,將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稱寄存人。
2、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
(1)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
《合同法》第367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jù)此規(guī)定,保管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實踐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為無償合同,也可以為有償合同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
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盡管物應處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對物的保存行為,而不是管理行為,因而保管人只應保持物的原狀,而不得對物為利用或改良行為。
二、保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1.保管義務
保管人的首要義務即是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其內容包括:
①妥善保管標的物。因保管不善導致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人負重大過失責任,有償保管人負一般過失責任。
、诎醇s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③親自保管物品。未經(jīng)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否則,保管人對第三人保管導致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
非經(jīng)寄存人許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還保管物
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及時交還。即使有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非經(jīng)執(zhí)行程序強制,保管人仍應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
4.附隨義務
(1)危險告知義務
當保管物品發(fā)生危險或者被法院保全、執(zhí)行時,保管人要及時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還義務
保管事務完成,保管人要將產(chǎn)生的孳息全部返還給寄存人。
(二)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報酬義務
在有償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義務時,寄存人應支付約定的報酬。
寄存人不支付約定的報酬的,保管人有權留置保管物。在無償保管中,寄存人對保管人為保管支付的必要費用,應予償還。
2.告知義務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應將情況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義務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損害,保管人不負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損害的,寄存人應負賠償責任。
3.貴重物品聲明
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