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1、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此項權利,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權!逗贤ā返66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
2、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保險等合同。只有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才存在對待給付,即當事人之間的給付具有對等關系或對應關系,一方為給付是為了換取對方的給付。正是這種對應關系,使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公平性。單務合同(如贈與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宗旨是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債務,如果對方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則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而應依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三)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1.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則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為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2.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為對待給付。
二、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1、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2、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可使后給付義務人盡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3、規(guī)定先給付義務人負上述舉證義務,可防止其濫用不安抗辯權,借口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隨意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先給付義務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四)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規(guī)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fā)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先給付義務人主張不安抗辯權若不能成立,則應對其中止履行承擔違約責任。
三、順序履行抗辯權
(一)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順序履行抗辯權也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fā)生于有先后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guī)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tài),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這里是指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三)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梢,順序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非永久性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