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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的主體
一、刑事訴訟的主體
(一)概念
刑事訴訟主體是指所有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定權(quán)利、承擔一定義務(wù)的國家專門機關(guān)和訴訟參與人。其中,承擔基本訴訟職能的專門機關(guān)和當事人是主要的訴訟主體,其他訴訟參與人是一般訴訟主體。
(二)組成
1、專門機關(guān):公檢法、國安、軍隊保衛(wèi)部門、海關(guān)等。
2、訴訟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
3、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二、訴訟職能
(一)概念
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專門機關(guān)和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承擔的職責。
(二)分類
1.控訴職能
(1)內(nèi)容:檢察機關(guān)(公訴案件)或自訴人(自訴案件)向?qū)徟袡C關(guān)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職能。
(2)行使主體:檢察院、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2.辯護職能
(1)內(nèi)容:針對指控進行反駁,說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和理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2)行使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
3.審判職能
(1)內(nèi)容:通過審理確定是否應(yīng)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定罪問題)以及處以何種刑罰(量刑問題)。
(2)行使主體:法院。
【注意】
其他訴訟參與人中的證人、見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不能行使上述三種訴訟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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