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一)法制指導思想
1.刑亂國用重典
2.重典治吏
3、明刑弼教
(二)基本法典
1.《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
改變了唐宋舊律的傳統(tǒng)體例,形成了以例、吏、戶、禮、兵、刑、工等7篇為構架的格局。其體例直接為清朝所繼承。
其條紋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終明之世通行不改。
2.明《大誥》洪武年間,朱元璋親自督導編制
、倜鞒鯙樨瀼亍靶虂y國用重典”的方針,防止“法外遺*”
、凇洞笳a》四編,具有與《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御制大誥》74條《大誥續(xù)編》87
《大誥三編》43《大誥武臣》32共236條
③內(nèi)容包括朱元璋親自審理的案例+對臣民的訓導+重刑法令主要打擊貪官污吏
、艽笮蟹ㄍ饪嵝,“墨面紋身挑筋去指”
⑤空前普及,人手一本
3、《問刑條例》自其頒布后,“律例并行”開始盛行。
萬歷年間將《問刑條例》附于《大明律》之后,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稱《大明集解附例》
4、《大明會典》行政法規(guī)匯編
仿照《唐六典》編纂,以六部官制為綱,成為清朝行政法典的藍本。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黨罪:創(chuàng)設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間。處斬刑
表現(xiàn):①官員交接朋黨紊亂朝政②官員巧言進諫,請求寬免死罪之人,暗中邀買人心者
、鬯痉ü俨粓(zhí)行法律,而聽從上級命令,出入人罪者。
④上言宰執(zhí)大臣美政才德者
2、貪墨罪:與前朝的變化——處罰從重常赦不宥處罰手段殘忍。均體現(xiàn)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
(二)刑罰
1、陵遲刑的制度化,正式規(guī)定于《大明律》
(陵遲刑在宋朝已經(jīng)出現(xiàn),但并沒有規(guī)定于《宋刑統(tǒng)》中)
公開恢復了梟首示眾的刑罰剝皮實草滅十族掀起了肉刑復活的高潮&—&—墨面紋身閹割等。
2、充軍
①在宋已存在明廣泛使用強迫罪犯到邊遠地區(qū)充軍
、诹N不同等級:極邊、煙瘴、邊遠、邊衛(wèi)、沿海、附近
、燮谙薹譃椤敖K身”與“永遠”(延及子孫)
3、廷杖
、偈欠ㄍ庵蹋髀刹o規(guī)定
、谒径Y監(jiān)監(jiān)刑,錦衣衛(wèi)施刑,杖責冒犯皇帝的大臣
(三)刑罰適用原則
“重其所重,輕其所輕”
明朝比唐律加重了對政治性以及賊盜、侵犯財產(chǎn)罪以及官吏貪污受賄的處罰
而對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體則處罰較輕。
意義:突出刑法的打擊對象,對直接危害封建國家政治經(jīng)濟利益的重罪,其量刑則明顯加重。
對某些危害不大的觸犯禮教的犯罪從輕處罰,使刑罰具有更強的針對性。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繼承:
①沿襲唐宋但是對義絕做了新解釋
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新招婿,或是與外人通*。有妻詐稱無妻,以妻為妾,妄作姊妹嫁人之類。側(cè)重于婚姻關系本身的狀況,與唐律有區(qū)別。
、诨橐錾,家長的權力分為教令權和主婚權。其中主婚權(包辦婚姻)在明清時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認。
(二)繼承
嫡長子繼承和諸子均分但是*生子地位上升,是明朝繼承法的發(fā)展。
四、行政立法
(一)中央與地方行政機構
①明太祖廢除丞相制度,皇帝親領六部,軍事指揮權由五軍都督府掌握。
、诟挠放_為都察院
、墼O通政使司統(tǒng)一收發(fā)與皇帝之間的奏折。
④內(nèi)閣參與機要
(二)地方
明朝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分為省、府、縣三級。省級設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監(jiān)察,指揮使司掌軍事。合稱“三司”。
(三)官員選任
、僦挥泄賹W的學生才可以參加科舉考試
②明憲宗時創(chuàng)立八股。
③明朝官員每三年輪換一次,地方官實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貫回避制度。明中期曾采用抽簽方式?jīng)Q定官員的任職地方。
、芄賳T年滿60致仕。
(四)監(jiān)查制度
1、都察院號稱“風憲衙門”,是天子耳目。對任何官員都可以彈劾。下設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至各省巡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御史犯罪加重二等
2、六科給事中
中央六部每部設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各一人,監(jiān)察六部日常活動。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上負責。
3、巡撫
加強地方控制,派出部尚書、侍郎“巡撫”各省。明中期以后成為慣例,由巡撫統(tǒng)一管理省的行政,如有戰(zhàn)事,派出總督。
五、司法訴訟制度
(一)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
明朝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負責糾舉彈劾全國上下官吏的違法犯罪。都察院附設監(jiān)獄。
明朝中央司法機構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主審判,大理寺負責復核,都察院負責法律監(jiān)督,也參與審判。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稱“三法司”。
廠衛(wèi)干預司法:
始于朱元璋時期。錦衣衛(wèi)下設立南、北鎮(zhèn)撫司。
2、地方司法機關
、倜鞒胤剿痉C關分為省、府、縣三級。省級設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監(jiān)察,指揮使司掌軍事。合稱“三司”。
②在州縣鄉(xiāng)設立申明亭。對百姓實行教化,調(diào)處糾紛,民間戶婚。田土斗毆等小事必須要先經(jīng)里甲、老人理斷。否則將告人杖六十。
(二)會審制度
1、九卿圓審和三司會審
九卿圓審:凡是地方上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罪犯經(jīng)過二審后仍不服的由六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司聯(lián)合審判,最后奏報皇帝裁決。
三司會審:凡發(fā)生重大疑難案件或急需重新審理的重案時,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會同審問罪犯,后將審理結果奏報皇帝裁決。
2、朝審
對已決在押囚犯是漢代囚錄制度的發(fā)展。清代的秋審、朝審皆源于此。
3、大審明朝獨有
皇帝委派宦官匯同三法司審囚徒制度,是一次多方面的獄案清理工作
京師由大理寺主持,
4、熱審
暑天小滿后十余天由宦官、錦衣衛(wèi)和三法司審理囚犯
一般輕罪責罰后立即釋放,徒流罪減等發(fā)落,重囚可疑及枷號者請旨定奪。
是在暑熱天氣來臨前清理在押未決犯和對已決犯減等發(fā)落的制度
會審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監(jiān)督司法活動,糾正冤假錯案。但明朝會審往往由宦官控制,不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