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未交足二年保費的,不賠不退(現(xiàn)金價值)。
(2)交足二年保費的,不賠僅退現(xiàn)金價值。
(3)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給誰?
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權(quán)利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死亡的,退給其繼承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違法致傷致死
(1)未交足二年保費的,不賠不退。
(2)交足二年保費的,不賠僅退現(xiàn)金價值,退給投保人。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如何認定?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和審判機關(guān)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結(jié)論性意見為依據(jù)。
(4)舉證責任。
保險人主張根據(jù)《保險法》第45條的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結(jié)果與其實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
(5)注意。
被保險人在羈押、服刑期間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傷殘或者死亡,保險人主張根據(jù)《保險法》第45條的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保險人自 殺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nèi)自 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只退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除非被保險人自 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四)投保人解除合同
(1)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險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退還保單現(xiàn)金價值→退給投保人(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2)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權(quán)利,無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同意,但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當于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的款項并通知保險人,此時若投保人仍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投保人的解除合同行為無效。
(五)對誤報年齡的處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quán)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