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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責任】
答疑回復:
1.違反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設會計賬簿的;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guī)定的。
2.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實施上述“違反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行為”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