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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職業(yè)移民條件

時間:2023-04-21 11:23:00   來源:無憂考網(wǎng)     [字體: ]
【#美國移民# #美國職業(yè)移民條件#】什么是美國職業(yè)移民? 所謂“職業(yè)移民”就是美國政府,根據(jù)美國的法律,允許任何美國勞工市場上短缺的合格人才, 通過技術或特殊人才的資格,申請美國的合法永久居住權。以雇傭為基準的職業(yè)移民一共有五個優(yōu)先類別:EB1, EB2, EB3, EB4, EB5, EB5。下面就跟©無憂考網(wǎng)一起來看看美國職業(yè)移民條件,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美國職業(yè)移民條件


  EB-1職業(yè)移民又分為三種:EB-1A,EB-1B,EB-1C.


  1.EB-1A


  指杰出人才,如果你本身得到了國際大獎,就拿體育來講,你拿到了奧林匹克獎,或者拿到了奧運會某項比賽的冠軍,你就拿到綠卡了,這是EB-1A;如果是科學人才,拿到了諾貝爾獎,再就是商業(yè)方面的,有杰出貢獻、著作的,這幾類人才都可以用EB-1A的方式來辦理移民。


  要求:


  申請人必須提交足夠的證明材料以證明申請人在其所在領域內所獲得的杰出成就,希望未來繼續(xù)朝此專業(yè)貢獻于美國。申請人在進行申請時并不需要已經在美國獲得具體的工作職位,但在申請獲得批準后申請人需要進入美國并在申請的相關領域內進行工作。 這一類申請不需要申請勞工證, 也不需要雇主的支持。


  2.EB-1B


  這是教學方面的,如果要去美國大學從事研究工作,教學方面的專業(yè),美國大學愿意給你一個長期的教學(機會),或者你是博士后研究的工作,拿到博士了,在美國的學校、學術界從事高深的研究工作,這樣就是所謂的E-B1B類。


  要求:


  a.獲得永久性研究職位或者終身教學職位的承諾,并由雇主支持申請;


  b.至少三年的相關研究經驗或者教學經驗;并且在某一科學或學術領域獲得國際性認可,有一定的個人成就國際性知名度;


  EB-1B的申請不需要勞工證,但是在進行這項申請時,未來雇主(如大學或其它研究機構)必須提供具體的工作職位,并在I-140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3.EB-1C


  跨國公司,把國際公司的內部人員調動過去,過去三年中有一年在中國公司擔任高級行政主管或經理職務,有了相應的業(yè)務需要,把他從中國公司調到美國公司上班,這就屬于EB-1C類。


  要求:


  a.在過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須在美國雇主的海外機構(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過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須在美國從事經理/管理工作;


  b.雇主必須在美國境內及美國以外的國家進行業(yè)務運營,提供經常,連續(xù),系統(tǒng)的商品和服務;


  c.雇主必須在美國已經存在至少一年。


  EB-1C的申請也不需要勞工證,但是在申請時,未來雇主必須提供具體的工作職位,并在I-140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2.美國職業(yè)移民眾多EB類別對比


  第一輪:對比優(yōu)先級


  EB,即Employment-Based的縮寫,指以雇傭為基本的職業(yè)移民,數(shù)字1到5表明了不同類別的優(yōu)先級別。


  第一優(yōu)先EB-1包括三小類: EB-1A特殊人才,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EB-1C跨國公司高級管理或行政管理人員。第一優(yōu)先的特點是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移民配額充裕。


  第二優(yōu)先EB-2包括兩小類:非常規(guī)的國家利益豁免(NIW)和常規(guī)的EB-2勞工證PERM。 NIW不需要工作承諾,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不需要雇主支持。常規(guī)的EB-2,雇主要證明勞工短缺。雇主所承諾的工作應該至少要求碩士以上學歷,或者本科加上五年的工作經歷。


  第三優(yōu)先EB-3包括兩小類:申請綠卡的工作崗位要求本科或至少兩年的技能經驗的歸為一小類。不要求學歷技能的,歸為另外一小類。


  第四優(yōu)先EB-4:宗教人士簽證。這要求有教會組織出面。受益人應該服務于教會的事工。


  第五優(yōu)先EB-5:投資移民。滿足三個條件:1、投資一百萬美元或五十萬美元到美國一個商業(yè)實體; 2、創(chuàng)造或增加10個全職的就業(yè)機會給美國工人;3、投資的資金要證明合法來源。


  美國EB-1A杰出人才勝,EB-1A作為第一優(yōu)先級別,是美國移民局歡迎的移民類別。只需要申請人在領域內屬于行業(yè)精英,即可遞交申請。


  第二輪:對比排期


  雇傭為基礎的移民種類都有固定的配額。供不應求的時候就會出現(xiàn)排期。


  EB-1:全球范圍內沒有排期。


  EB-2:對中國和印度出生的人有嚴重的排期,但對其它國家出生的人來說沒有排期。


  EB-3:排期時間較長,需要等待4年左右


  EB-4:全球范圍內沒有排期


  EB-5:排期等待在兩年左右。


  EB-1與EB-4平:除了EB-4宗教類移民可以與EB-1A抗衡,其他類別,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


  第三輪:對比勞工短缺證明


  雇傭職業(yè)移民申請,通常要基于一份工作承諾,因此部分類別需要證明該職位在美國境內勞工短缺后,才可進入申請程序。


  EB-1和EB-2的NIW:由于法律認定這些成就大能量大的人對美國就業(yè)市場總體是有益的,不會有負面沖擊,所以就免除證明勞工短缺的要求。對于一些用人短缺的行業(yè),如護士或者大學教授,移民法更有簡易程序安排。


  EB-2和EB-3:當相關的工作崗位牽涉到一般美國工人利益時,出于優(yōu)先保護美國工人就業(yè)機會的考慮,雇主要證明勞工短缺。雇主要登廣告,盡力找美國人。只有找不到最低限度合格的美國工人的前提下,才可以找一個外國工人。如果能能找到最低限度合格的美國工人,哪怕外國人更優(yōu)秀,也不能用外國人。


  EB-4:宗教人士移民,從事的是神的事功,人所需要,所以法律網(wǎng)開一面,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


  EB-5:投資者,來美國是要創(chuàng)造就業(yè)的,不是搶飯碗的,所以,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


  EB-1A與EB-2的NIW平:在其他類別的申請人還在想辦法證明勞工短缺的時候,EB-1A的申請人已經手拿綠卡,在美國逍遙自在了。


  第四輪:對比申請主體


  EB類雖然基于“雇傭”,但并不是每一份申請都需要由雇主代勞。


  EB-1B,EB-1C, EB-2-PERM,EB-3和EB-4:基于一份工作承諾,必須由美國雇主作為主體出面提交移民申請,雇員只是受益人


  EB-1A和EB-2的NIW:不需要雇主出面,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僅憑受益人本身的成就可以提出申請。


  EB-5:憑自己的投資出面申請,投資者既是申請人,也是受益人。


  EB-1A和EB-2的NIW平: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上,那才叫靠譜!心里才踏實~


  對比結果


  EB-1A杰出人才,完美解決美國移民的一切問題,只要申請人有才,坐擁一切移民優(yōu)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