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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解讀——考試篇

時間:2010-10-11 09:46:00   來源:無憂考網(wǎng)     [字體: ]
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解讀——考試篇

  1、 什么是公務員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痹撲浻每荚嚰幢环Q為“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考試又分為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考試,即俗稱的“中央國考”和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屬于職位性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參加考試,一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

  2、 什么是公務員“凡進必考”制度?

  我國公務員錄用制度可以簡要概括為“凡進必考”, 即凡是進入公務員隊伍就要通過考試,該制度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推行公務員制度的一面旗幟。它所體現(xiàn)的精神實質(zhì),既是制度設計的目標,也是制度實施的原則。堅持“凡進必考”原則,對于建設高素質(zhì)的公務員隊伍和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從1994年至2004年,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共制定考試錄用的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24個,形成了公務員管理環(huán)節(jié)中體系最完善、操作性的單項法規(guī)體系!豆珓諉T法》頒布實施后,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正在抓緊制定新的考試錄用配套法規(guī)。

  另外,不僅僅在錄用程序上嚴格遵守“凡進必考”制度,在公務員的晉升和提拔上也有相應的考試制度!胺策M必考”和“凡晉必考”逐漸結合,公務員考試錄用法規(guī)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減少考試錄用運行成本,遏制用人腐敗提供了有力保障。

  3、 國家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有哪些區(qū)別和聯(lián)系?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tǒng)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中央和地方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從屬關系,考生可以根據(jù)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從考試科目來說,中央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yè)科目)和面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專業(yè)科目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確定通知,除了對一些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大部分不要求專業(yè)科目考試。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例如,北京、上海、廣東考的是《行政職業(yè)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江蘇省今年的考試共分三類,A類筆試科目包括《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yè)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三科;B類和C類筆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和《行政職業(yè)能力傾向測驗》兩科。除此之外,給省市的招警考試還會增加一門《公安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因此,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考生要注意查閱當?shù)卣嫉恼锌己喺,以便有針對地進行復習。

  從考試時間來說,從2002年起,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工作的時間已經(jīng)基本固定:報名時間在每年10月中旬,考試時間在每年11月的第四個周末。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時間差異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時間會有一些變動,一些省份一年還有春、秋季兩次考試。另外,各個省市無論從考試時間和命題趨勢上都越來越相似,聯(lián)考趨勢也越來越明顯。比如今年4月25日,全國13個。ㄊ、自治區(qū))公務員考試首度實行“聯(lián)考”,考試時間統(tǒng)一,考試題目均由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命題。2009年上半年的公務員聯(lián)考有七個。ㄊ、自治區(qū))參加,其中3個省市公務員招考筆試試題相同,2009年下半年六省聯(lián)考中有5省(市、自治區(qū))相同,且題型設置、分布順序等與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相同,只是適當?shù)販p少了題量。

  除了省級考試,各個城市也會有一些零散的考試?忌鷳芮嘘P注各類新聞媒體有關招錄公務員的信息。不過,目前全國各省市公務員錄用工作的趨勢是逐步實現(xiàn)全省統(tǒng)一考試,各個地市或單位不單獨組織考試。

  此外,政府還會組織一些選調(diào)優(yōu)秀畢業(yè)生到基層的考試,有些部門還會單獨招考。

  2010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告于2009年10月13日發(fā)布,報名時間確定為10月15日至24日,公共科目筆試將于2009年11月29日在全國各省會城市、自治區(qū)首府、直轄市和部分較大的城市同時舉行。

  4、 公務員考試由誰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另外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5、 什么是招考公告?有什么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應當發(fā)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制定和發(fā)布招考公告,是報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門關于考試錄用的主要信息,都是通過招考公告告知社會公眾的。

  公務員錄用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

  (1)招考范圍、招考對象和條件;

  (2)錄用單位、職位與計劃(名額)

  (3)考試錄用的方法和程序;

  (4)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應審查的證件;

  (5)筆試的科目、時間和地點;

  (6)面試辦法;

  (7)筆試、面試成績公布辦法;

  (8)錄用的程序和方法;

  (9)其他須向考生說明的事宜。

  公務員招考公告一般選擇知名度高、讀者面廣、權威性嚴肅性強的報紙發(fā)布并同時兼顧地域性。

  公務員考試招考公告具有法規(guī)性質(zhì),一經(jīng)發(fā)布,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違背其內(nèi)容行事,如有特殊情況需改變或調(diào)整其內(nèi)容時,須由發(fā)布公告的部門于報名前在原公布公告報紙上聲名更正。